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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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莊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