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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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0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敏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