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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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39號
原 告 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昆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原告與被告寶綠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計算式:1100萬-800萬元=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