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3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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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50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原告與被告李羿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8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