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8-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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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57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袁以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1,789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萬5,980元) 1 利息 7萬6,997元 102年9月21日 115年5月6日 (12+228/365) 15% 14萬5,809.11元 小計 14萬5,809.11元 合計 23萬1,78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