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所有物(2026-06-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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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579號
原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梁信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星鋒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帳冊、收據、發票、會計憑證及
其他相關財資料正本,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