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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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59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黃靖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智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