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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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39號
原 告 陳駿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日為民國115年6月23日,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5年6月22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7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賴亭汝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