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5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敏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