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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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黃靖雅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峰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4,2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