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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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6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孟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1,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