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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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8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敏書鄒育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昇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