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7-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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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71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郁文
原告與被告蔡忠憲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忠憲發支付
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
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
,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
臺幣(下同)33萬1836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