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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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769號
原 告 陳柏翰
法定代理人 蔡雅雯
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萬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