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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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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10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雯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萬5,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