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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愛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132號

原 告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原告與被告呂宏毅(台灣愛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區職員)間給付

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

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

萬9421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