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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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37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進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7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