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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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3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複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晋毅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9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