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8-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20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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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42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吉利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73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