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1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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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50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詣(已於起訴前死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47,0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