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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中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保險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馨慧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