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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攤費用(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91號

原 告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攤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信宏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6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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