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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09 案號:中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8號

原 告 溫至煒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4月25日寄存送達在原告住所地之派出所即麥寮分駐所,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證,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