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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費(2026-06-26)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06-26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賴家雯

被 告 曾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8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