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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7-01)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07-01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5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葉家威

被 告 李珮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104元,及其中新臺幣11262元部分自民

國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