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維修費等(2026-06-30)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30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新中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繼
訴訟代理人 黃怡婷
被 告 邵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