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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9)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7-09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6樓之1黃敏書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被 告 黃資雯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86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下午4時4分在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楊雅婷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