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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9)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07-29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12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敏書

被 告 郭文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59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15元,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