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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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14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1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宋曉菁
被 告 林大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45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