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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貨款(2026-07-20)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20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206號

原 告 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裕

訴訟代理人 蕭偉澤

被 告 鉅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58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