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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7-20)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20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40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姜宥芯

被 告 MUSODI KU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59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