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22)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廖秀珍
被 告 蔡子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萬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豬仔」、TELEGRAM暱稱「法拉利」、通訊軟體LINE暱稱「台大財經系教授張森林」等人及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均成年人,下稱本件詐欺集團),擔任向被害人收取贓款之面交車手工作。被告、「豬仔」、「法拉利」、「台大財經系教授張森林」及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台大財經系教授張森林」自113年5月中旬起,透過LINE向原告佯稱:可集合資金投資股票獲利等語,再由「法拉利」於113年7月18日下午3時前某時許,傳送QRCODE予被告,被告即依「法拉利」指示至不詳便利商店列印之「東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1張、東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宏芳程」數位識別證1張,被告再於「東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上填載「113年7月18日」、新臺幣(下同)現金「430000」、新臺幣(大寫)「肆拾參萬元整」,並於經辦人欄偽簽「宏芳程」署名等字樣,代表東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富公司)經辦人宏芳程向原告收取款項43萬元之意,而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各1份後,再於113年7月18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向原告出示上開文書而行使之,致原告誤信為真,隨即交付43萬元現金予被告。被告取得款項後,再依指示將款項拿至附近公園廁所內放置,以此方式轉交予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3萬元。
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提出書狀記載:伊不願意經鈞院提解到庭親自應訊,對於本件無意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除據被告於偵訊、本院114年度審金訴第1971號刑事案件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偽造之東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翻拍照片、偽造之「東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數位經理宏芳程」識別證照片、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原告於其餘次面交收受之東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協議書等件附在前開刑事卷宗內,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本院審開證據,堪信原告前開主張屬實。
㈢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或何人朋分得多少贓款之必要。原告受前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因而受有43萬元之損害,被告則參與面交收款等工作,仍屬共同故意加損害於原告,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就原告所受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
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3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假執行之宣告,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