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905號
原 告 吳保蓮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以115年度中簡字第19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189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3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揭事項,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