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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229號

原 告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品全清潔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被 告 海德堡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黃德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右上角雖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6,000元,然起訴狀未記載聲明請求判決之事項,難認已將聲明具體特定,又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則原告起訴所應備程式自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同時應依訴之聲明所示金額向本院補繳裁判費用。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均未補正,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法條,原告起訴程式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