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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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849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博珩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239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