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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4-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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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周宜儒

原告與被告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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