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6-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6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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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126號
原 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諒豐
訴訟代理人 羅澤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食況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0,979元(計算式如附表,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
日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5萬8,967元) 1 利息 45萬8,967元 114年12月15日 115年1月15日 (32/365) 5% 2,011.91元 小計 2,011.91元 合計 46萬9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