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6-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2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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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81號
原 告 吳婷喬
訴訟代理人 吳孟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