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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6-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2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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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81號

原 告 吳婷喬

訴訟代理人 吳孟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