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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39號

原 告 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昆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原告與被告寶綠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計算式:1100萬-800萬元=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