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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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4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敏書
原告與被告蔡秉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44
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