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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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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5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敏書

原告與被告陳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69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