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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7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王鉦盛張莉貞

原告與被告王孔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