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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杰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036號

原 告 杰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鈞

送達代收人 游傑宇

一、原告與被告寺內貴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