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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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10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雯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萬5,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