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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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132號
原 告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原告與被告呂宏毅(台灣愛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區職員)間給付
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
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
萬9421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