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8-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2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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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33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惠煌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82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91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
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