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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8-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2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33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惠煌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82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91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

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