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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3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37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周泓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育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