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3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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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37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周泓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育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