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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1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50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詣(已於起訴前死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47,0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