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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股票交割款等(2026-0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6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670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股票交割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文嘉發支

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1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3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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