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2026-06-30 案號:上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志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冠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金城

選任辯護人 王永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明城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蔡維哲律師

被 告 顏雪朝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王炳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00、3606至3

609、4855、6875至6882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

6987、6988、7309、73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A02有罪部分(如其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

附表六部分除外)、A01部分、A03有罪部分,及A08緩刑宣告部

分,均撤銷。

A02犯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五之一至五

之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附表四之一

至四之四、五之一至五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玖佰捌拾肆萬捌仟壹佰元沒收。

A01犯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

主文欄所示之刑。

A03犯如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44除外)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44除外)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A08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壹、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A02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苗栗縣三灣鄉(下稱:三灣公所)鄉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4條、第2條第1款、第5條第2項規定,鄉為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鄉公所則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行政機關,依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鄉長對外代表該公所並綜理鄉政業務,對各項工程督導、辦理估驗計價、工程之變更設計、工程款項核撥亦具核定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蔡柳東係井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井田公司)負責人及企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企佑公司)股東,並為該2家公司實際負責人;蔡清水係井田公司及企佑公司經理,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員。A02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爭取各項工程預算,推動地方建設,自應清廉自持,為民謀利。詎A02自107年當選連任三灣鄉長無續任壓力後,明知三灣鄉經費資源短少,工程建設不易,竟為圖一已之私慾,利用其擔任鄉長負責三灣公所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之機會,向井田公司蔡柳東及蔡清水收受賄賂(蔡柳東、蔡清水部分業經原審判刑確定),詳述如下:

一、緣107年、108年間,三灣公所規劃辦理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於107年7月4日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拆除重建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下稱:三灣辦公廳舍設計監造案),以新臺幣(下同)602萬6,351元決標予傳築建築師事務所(下稱:傳築事務所),經完成工程規劃設計後,分別於108年8月13日及108年9月4日以預算金額9,650萬2,892元辦理兩次公告招標「三灣鄉辦公廳舍拆除重建工程案」(下稱: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期間有意投標之井田公司蔡柳東與蔡清水於108年8月19日電子領標,惟經評估利潤不佳遂未參與投標。蔡柳東與蔡清水為得標承攬後有利可圖,遂由蔡清水於108年9月12日9時至10時許與A02聯繫於三灣鄉會晤,藉此向A02探詢確認其尚未覓妥內定得標之廠商,並遊說提高工程預算或減項施作,以增加井田公司之投標意願。

二、嗣經三灣公所上修預算金額至1億208萬3,447元(增加558萬555元),並於108年11月26日將標案名稱改以「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下稱: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重新公告招標,蔡柳東與蔡清水見預算提高,即於108年11月26日公告當日8時許,完成電子領標,惟蔡柳東先前曾聽聞友人葉日弘提及,A02針對該工程要索工程款2%至5%之賄款作為得標條件,因而獲悉A02索賄之習性,故為爭取得標,遂與蔡清水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委由蔡清水於108年12月2日與A02相約於其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晤,藉此向A02爭取得標承攬並以1%或150萬元賄款價碼交涉得標條件,A02為趁機牟取高額賄款,遂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要求蔡清水提高賄款金額再議,蔡清水復於108年12月3日10時4分許致電聯繫A02,蔡清水:「這樣算起來我這邊不划算。嘿。」A02:「嘿,那可以多少你划算?」「那可以多少?」蔡清水:「啊就就我昨天(108年12月2日)跟你說的啊,嘿。」A02:「高一點不行嗎?」蔡清水:「欸~就算起來就差不多底線是這樣啊,你看看..怎樣。」A02:「好啦好啦。」藉此表達若支付高於「底線」(即工程款之1%或150萬元)之賄款,承攬該案恐無利可圖,故雙方在尚未談妥賄款金額下,蔡柳東與蔡清水於該次招標仍未投標,致使該工程案於108年12月17日再次流標。

三、三灣公所復於108年12月18日辦理「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第2次公告招標,108年12月25日截止投標,108年12月26日開標。蔡柳東與蔡清水為圖順利得標承攬牟利,遂於108年12月18日8時39分許完成電子領標後,隨即由蔡清水於當日12時20分許,先與A02聯繫約定於隔日即108年12月19日10時至11時許會面,復於108年12月19日10時許駕車(車號:000-0000)前往三灣公所附近之「7-11田野門市」(址設苗栗縣○○鄉○○○00000號)前與A02會晤,期間由蔡清水詢問:「咱們講的金額(意即150萬元賄款金額)Ok嗎?」A02答以:「那就只能這樣了」,至此雙方達成合意,約定交付A02150萬元賄款,作為井田公司順利得標及協助後續履約請款等事宜之代價後,蔡柳東與蔡清水遂參與該次投標;嗣經三灣公所於108年12月30日辦理開標,由井田公司獲評選為優勝廠商,並以1億200萬元得標。

四、嗣井田公司於109年11月間申請第1期工程款估驗並於109年12月11日順利獲三灣公所撥付第1期工程款816萬5,044元,蔡清水即提醒蔡柳東應依約交付允諾A02之150萬元賄款,蔡柳東遂事先指示不知情之井田公司財務主管蘇碧珍(蔡柳東之配偶)於109年12月16日備妥150萬元現金予蔡清水,蘇碧珍則於109年12月16日上午製作取款憑條,託由不知情之會計王美玲前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自企佑公司設於該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企佑公司彰銀帳戶)提領150萬元現金待蔡清水前來索取,蔡清水則於同(16)日9時27分許,先與A02相約稍晚於其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面,復於同(16)日10時許經王美玲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通知已領妥款項,並前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門口向王美玲拿取以銀行紙袋包裝之150萬元現金放入其提袋,隨即駕車(車號:000-0000)攜往三灣鄉,並於同(16)日11時13分許,再次與A02聯繫確認在其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面後,A02即於同(16)日11時29分許,駕車(車號:000-0000)先抵達停駛該服務處外,待蔡清水於同(16)日11時30分許駕車(車號:000-0000)抵達停駛於A02車輛(車號:000-0000)後方,蔡清水與A02遂分別下車步行進入該服務處,由蔡清水取出該150萬元現金賄款置於該服務處內之桌上,並表示:「那我就告辭了。」A02答以:「慢走、慢走」,蔡清水依約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150萬元現金賄款予A02親自收取;蔡清水返回井田公司後,請蘇碧珍轉達蔡柳東,已將該150萬元交予A02,蘇碧珍因此獲悉該150萬元之用途後,遂於109年12月17日分別在企佑公司轉帳憑單登載「彰銀企佑三灣 1,500,000」,以及在日記帳另立名目登載「彰銀企佑宏佑工程行1,500,000」,作為支出該150萬元賄款之紀錄;A02於109年12月16日收受蔡柳東與蔡清水交付之150萬元賄款後,遂依約利用其擔任鄉長之職權,協助井田公司順利得以估驗請款,並在井田公司申請履約爭議調解過程僵持於鋼軌樁項目(即水保設施工程臨時擋土支撐)時,於110年11月25日出面指示承辦課長劉恭銘「通融」有關履約爭議涉及之鋼軌樁項目,使該調解終能成立,復於井田公司申報竣工期間,出面與監造人謝俊雄協調,使井田公司如期獲核定於111年2月25日竣工,免於逾期逐日遭罰以懲罰性違約金102萬元。

貳、人事收賄案:A02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綜理三灣鄉鄉務,並對該鄉公所清潔隊員有人事晉用及核定之權;A01係苗栗縣三灣鄉民代表會第21屆鄉民代表;古建偉(綽號:牛魔王、牛ㄟ,業經原審判刑確定)係三灣公所清潔隊隊員古秉儒之父親,擔任古豐企業有限公司監察人;温凱勛自102年間至109年間任職三灣公所擔任約僱人員(業經原審判刑確定),自109年9月30日經A02簽核錄取擔任三灣公所清潔隊隊員迄今;賴元鳳於109年間擔任苗栗縣三灣鄉農會(下稱:三灣農會)總幹事(業經原審判刑確定)。A02擔任三灣鄉長,本應清廉自持,詎竟為圖一己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

一、A02向A01、古建偉收受賄賂部分:

㈠古建偉、A01均係苗栗縣三灣鄉人,與A02三人均為舊識,古建偉因其子古秉儒原於竹南科學園區任職,月薪較低且無保障,故多次向A02請託為古秉儒於三灣公所安插職務,惟A02均予以婉拒。續於109年間,古秉儒因公司倒閉恐遭資遣,古建偉遂積極向A02爭取讓古秉儒進入三灣公所任職,並於109年3月9日親自致電請託A02,惟因三灣公所當時尚未有清潔隊員職缺釋出,故未獲A02正面回應,迨清潔隊員温建財將於109年6月3日退休,隊長廖芳毅於109年5月28日簽辦公開甄選及進用該所清潔隊員1名,以遞補温建財於109年6月3日退休後之職缺後,古建偉得知後又於109年6月8日致電請託A02未果,而A02在與古建偉餐敘時,即向古建偉比「六」的手勢。古建偉為了解A02意向,遂與A01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請託與A02交好之三灣鄉民代表A01居中探詢A02,A02見此清潔隊員職缺爭取者眾,以60萬元之價碼賣官鬻爵,遂請A01轉達該賣官價碼,A02乃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賄之犯意,經由A01再與古建偉會面之時機,以手指比出「六」的手勢向古建偉示意,轉達A02要求60萬元之賄款作為進用古秉儒擔任清潔隊員之代價,古建偉與A01則基於共同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而應允之,雙方達成合意後,A02遂於109年7月17日批准上開遞補温建財退休職缺之人事簽呈甄選案,並於109年7月17日經三灣公所上網公告該職缺,訂於109年7月22日16時截止報名,109年7月23日9時至12時辦理甄選,A01遂於報名期間領取簡章交由古建偉囑咐古秉儒填妥報名表並辦理體檢後,再由A01協助報名事宜,A02再於甄選前之同年月22日指示A01提醒古秉儒務必於隔(23)日9時許參加甄選;嗣經三灣公所於109年7月23日9時至12時辦理甄選,同(23)日14時公告,古秉儒果以82.5分經A02於109年7月24日批示「可 7/24」後核定進用為三灣公所清潔隊員,並於109年8月1日到職任用迄今。

㈡古建偉經A01通知古秉儒錄取後,為依約交付60萬元賄款予A02,委由不知情之配偶楊瑞香先於109年7月24日9時許,赴華南銀行頭份分行自其名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轉帳60萬元至古建偉設於三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古建偉三灣郵局帳戶),以便古建偉籌措並就近於三灣郵局領取現金賄款,復由古建偉先於109年7月26日21時許,聯繫向A01再次確認60萬元之賄款價碼,再由A01於109年7月27日8時16分許,預告A02相約稍晚會面後,古建偉遂與楊瑞香聯繫並於同(27)日9時27分許抵達三灣郵局,經臨櫃提領60萬元現金賄款,並隨即聯繫約見A01於其位於三灣鄉六合街1號之住處會面,將以郵局白色紙袋包裝之60萬元現金賄款當面交由A01轉交A02。A01復於同(27)日9時至12時許,保管古建偉託交之60萬元賄款期間,密集聯繫約見外出之A02後,終於同(27)日午間12時35分前往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香香飲食店」外,將古建偉依約交付之60萬元清潔隊員人事案現金賄款當面轉交A02收執。

二、A02向温凱勛及賴元鳳收受賄賂部分:

㈠109年6、7月間,温凱勛之父温明德獲悉當時該公所清潔隊因隊員饒凱閔預計於109年7月間申請退休後,為使温凱勛得以自三灣公所約僱人員轉任該公所清潔隊隊員正式職缺,以圖正式職缺之保障,乃透過時任三灣農會總幹事之姐夫(即温凱勛之姑丈)賴元鳳,向A02爭取讓温凱勛獲聘為清潔隊員正式職缺,A02竟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要索50萬元賄款作為錄取温凱勛之代價,温明德認A02索取金額過高而作罷。惟温凱勛為爭取清潔隊員職缺,復於109年7月下旬與賴元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委由賴元鳳偕三灣鄉民代表廖順和一同前往三灣公所鄉長室與A02斡旋,A02基於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而應允,雙方達成賄款金額降為45萬元之合意後,因温凱勛當時僅能籌措30萬元,温凱勛先於109年7月22日21時40分許,利用自動櫃員機以金融卡自其設於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銀)頭份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温凱勛土銀頭份分行帳戶)提領12萬元現金,復於109年7月23日14時許赴土銀苗栗分行自上開帳戶臨櫃提領17萬元現金,並自名下三灣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温凱勛三灣農會帳戶)提領2萬元現金,並於109年7月24日10時許聯繫託交賴元鳳上開籌措之30萬元現金賄款,賴元鳳則於同(24)日自其女賴海鈺名下之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下稱:賴海鈺渣打銀行帳戶)提領15萬元現金代墊,藉以湊足45萬元現金賄款後,旋於同(24)日10時26分許,約A02前來其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三灣農會辦公室,由賴元鳳將以袋裝包裹之45萬元現金賄款當面轉交A02。

㈡嗣饒凱閔於109年8月17日退休後,經三灣公所清潔隊員張新財於109年9月18日簽辦公開甄選及進用該所清潔隊員1名,以遞補饒凱閔退休後之職缺,並由A02於109年9月21日核准辦理,期間賴元鳳即於109年9月10日先轉知温凱勛之父親温明德已與A02談妥內定由温凱勛錄取該職缺。隨後三灣公所於109年9月23日公告該職缺,訂於109年9月28日16時截止報名,並於109年9月29日9時至12時進行甄選,同(29)日14時公告結果。A02因於109年7月間已收取温凱勛與賴元鳳交付之45萬元賄款,遂於109年9月28日截止報名前幾日,主動將報名表交予温凱勛並表示「報名表填一填」,温凱勛見A02此舉應係有望獲內定錄取後,便於109年9月25日填妥辦理報名,復經賴元鳳於109年9月29日8時許甄選開始前通話預告:「這個甄選沒有問題」後,温凱勛果於109年9月29日以81.5分經A02核定順利錄取為三灣公所清潔隊員,並於109年10月1日到職任用。

三、綜上,A02共計收受賄款105萬元(計算式:60萬元+45萬元,詳如附表二)。

參、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

一、緣108、109年間,A02規劃於三灣公所清潔隊垃圾掩埋場之土地出租建置太陽能發電設施,並指派該公所清潔隊隊長廖芳毅承辦,廖芳毅先於108年12月間評估出租方式及效益,復於109年3、4月間經三灣鄉民代表會決議通過後,簽辦公開標租作業,並於109年4月15日簽陳「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標租招標簽辦表」,採公開標租方式,標租總面積1公頃,為期20年,以「最高標」決標,並經A02決行。嗣經三灣公所於109年4月21日在其網頁公告「109年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案(下稱:「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於109年4月28日辦理開標,由瑞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瑞愷公司)負責人朱銘堂出席開標並以標價年租金40萬元得標(朱銘堂業經原審判刑確定)。詎A02見近年綠能產業利潤豐厚,當可從中向業者索賄牟利,遂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9年4月28日獲悉瑞愷公司得標後,隨即指示不知情之廖芳毅安排朱銘堂至該公所會議室與A02單獨會晤,期間由A02聲稱依太陽能案場的「行規」,朱銘堂尚須支付每kwp(峰瓩)2,000元之「額外費用」,以該標租案預定裝置容量1,000kwp(峰瓩)計算後,逕向朱銘堂要索200萬元賄款,惟朱銘堂未預料會遭索賄,故當下答覆未將A02所謂之「行規」及「額外費用」納入成本預算,婉拒A02之要求。

二、A02一時索賄未逞後,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於109年4月28日決標後,不知情之廖芳毅將草擬三灣公所與瑞愷公司待簽立之「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陳核予A02,惟A02為獲取不法利益刻意積壓前揭公文未決,致瑞愷公司因尚未簽約取得土地使用權,而遲未進場施作;遲至109年6月5日接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下稱: 台電苗區處)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太陽光電)併聯審查意見書」要求,若瑞愷公司未於收到該審查意見書30工作天內,提送租賃契約公證書封面影本,將取消本案件設置,瑞愷公司朱銘堂為免簽約遭取消饋線量及延宕工程進度,經洽詢廖芳毅獲悉,簽約程序不明原因乃係遲未獲A02核決,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於109年6月間親赴三灣公所與A02斡旋,A02則基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雙方達成交付100萬元賄款之協議,隨後朱銘堂則在A02要求下,修改部分契約條文,復經A02審閱後始核決同意簽約,並指派廖芳毅於109年6月29日代表三灣公所與朱銘堂正式簽立租賃契約,使瑞愷公司能即時簽訂完成租賃契約。

三、其後,瑞愷公司朱銘堂因與三灣公所於109年6月29日簽立之「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仍待完成公證,以補送上述應附之公證書封面影本予台電苗區處,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與三灣公所籌備公證事宜之際,復於109年9月1日指示瑞愷公司不知情之陳玥甄備妥50萬元現金,由陳玥甄填妥取款憑條並將瑞愷公司設於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泰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瑞愷公司玉山銀行泰和分行帳戶)之存摺委託不知情之謝維貞於當日9時許,前往該分行提領50萬元現金交予陳玥甄,復由陳玥甄於當日在瑞愷公司帳務登載「公司借款予股東-領現給BOSS」之50萬元支出,並將該50萬元現金交給朱銘堂後,朱銘堂隨即於當日將備妥之50萬元現金賄款攜往三灣公所,約於14時許在該公所內,由朱銘堂以紙袋包裝將如附表三編號1之50萬元現金賄款連同1罐茶葉當面交付A02,隨後瑞愷公司則順利於109年9月10日與三灣公所完成契約公證程序。

四、瑞愷公司於109年10月間,與台電苗區處完成併聯作業並取得苗栗縣政府核發免雜項執照竣工備查函,惟本標租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應取得水土保持機關之開發許可,故瑞愷公司曾於109年11、12月間經三灣公所轉陳苗栗縣政府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遭該縣政府不予受理後,復於110年3、4月間重新申辦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山坡地開發許可等作業,朱銘堂鑑於本標租案曾遭A02延宕簽約,且先前於109年9月10日僅支付所期約100萬元中之50萬元賄款 予A02,慮及後續在該公所土地施作水土保持工程時恐遭A02刁難,遂承上開行賄犯意,指示不知情之陳玥甄分別於110年3月29日及4月1日各準備10萬元,共計20萬元現金予朱銘堂,由朱銘堂於110年5月14日攜往水土保持計畫現勘 審查現場,並於完成水保現勘後私下請A02乘坐朱銘堂當(14)日駕駛之座車(車號:000-0000),藉機將如附表三編號2之20萬元現金賄款當面交付A02。A02收受朱銘堂如附表三編號1之50萬元及編號2之20萬元,共計70萬元賄款後,瑞愷公司順利完成後續申設流程,並於111年3月4日正式售電予台電公司。

五、綜上,A02共計收受賄款70萬元(計算式:50萬元+20萬元,詳如附表三)。

肆、三灣鄉內工程收受回扣等案:A02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A03係三灣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另為文風打字行(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登記負責人為A03之配偶林芳如)及玖暘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A03兒子呂昊軒)之實際負責人,協調廠商圍標、交付賄賂,並負責與A02接洽之人;傅名頡(原姓名:饒達煌,綽號:煌弟)係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加山公司,登記負責人李鳳妮) 實際負責人及加又土木包工業(下稱:加又土木包)負責人;李鳳妮為傅名頡之配偶,係擔任加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邱國興係國翔土木包工業(下稱:國翔土木包,登記負責人邱達耀為邱國興之父親)實際負責人;A08為邱國興之母親,係國翔土木包會計人員;吳聲能(綽號:阿能古)係合晟土木包工業(下稱:合晟土木包)與吉成欣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邱月霞);邱月霞為吳聲能之配偶,係合晟土木包與吉成欣公司登記負責人及財務人員;王萬富係舜力土木包工業(下稱:舜力土木包,登記負責人為王萬富之長子王舜玄)實際負責人,另擔任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富公司)負責人;譚玉清為王萬富之配偶,係舜力土木包財務人員及可富公司監察人;王舜玄為王萬富之長子,係舜力土木包登記負責人,其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員(傅名頡、李鳳妮、邱國興、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等人均經原審判刑確定)。A02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本應清廉自持,竟為圖一己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

一、自107年不詳時間起,A02為圖向特定廠商收取回扣以及影響三灣公所發包之工程決標價格,利用三灣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案之機會,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伺機上下其手。而A03則與圍標廠商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利用三灣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案之機會,勾結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傅名頡、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合晟土木包吳聲能及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等廠商,夥同謀組圍標集團,輪序陪圍標該公所之工程採購案,致使上開廠商在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下,得以高價得標,並合意每件工程交付工程款8%之回扣(未交付前為期約賄賂)予A02,作為A02在公所內協助獲取其他廠商投標資訊、排除公所內部困難而順利得標之代價。其等達成合意後,透過A03向A02表示上開廠商願意向A02交付工程款8%之回扣,以標得三灣公所發包之工程。又為能符合三灣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之規定,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決標之標案,A03於招標期間居間協調輪序,自上開4家廠商中覓妥得標之廠商及2家陪標廠商後,復由A02於標案截止投標前,先向不知情之該公所行政室課員邱惠雅或主任徐敏珠刺探獲悉投標廠商家數,據以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預定之主陪標廠商後,加山公司傅名頡與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合晟土木包吳聲能與邱月霞、舜力土木包王萬富與王舜玄及譚玉清,為圖影響決標價格,遂與A03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在無其他外來廠商投標之情形下,由輪到得標之廠商約以預算金額97%以下之標價投標,其中2家陪標廠商則約以預算金額98%以上之不為競爭之標價投標,使內定廠商順利以高價得標,然若有其他外來廠商投標,其等則不為投標,促使該次開標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復由輪序得標之廠商於第2次招標自行投標;倘該次標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僅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A03則出面協調輪由該次輪到得標之廠商自行投標,復由A02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所賦予之權限,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逕行決標予該內定廠商。另該等圍標集團廠商承攬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採逕洽廠商估價發包之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亦循例交付工程款8%之回扣予A02。嗣上開圍標集團藉前揭不法手段得標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所列三灣公所之工程案後,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由傅名頡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以手邊現有資金或指示不知情之李鳳妮自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後,由傅名頡於得標後或完工撥款後,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分1至2次將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回扣交付A02;國翔土木包由邱國興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及與A08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因無證據證明A08知悉所交付之賄賂為A02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應認定其主觀上僅知所交付之賄賂係A02職務上行為之對價),經A08負責不定期提領現金置放家中以備籌措現金賄款後,由邱國興於得標後將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託付A03轉交A02;合晟土木包由吳聲能與邱月霞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月霞負責於完工撥款後以手邊現有資金或自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後,將約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回扣,親自交付A02或託付A03轉交A02;舜力土木包則由王萬富、譚玉清與王舜玄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得標工程之開工前及完工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約結算金額各4%之現金回扣,交由王萬富或王舜玄分1至2次將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託付A03轉交A02。前揭廠商託付A03之回扣,則由A02不定期前往文風打字行向A03收取。

二、茲將A02等人收受回扣、受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行賄、集體圍標等不法情節臚列於后:

㈠加山公司傅名頡交付回扣(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一):1.附表四之一編號2「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及A03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工程於108年9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10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陪標或得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A02於108年10月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10月4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70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合晟土木包陪標),傅名頡與A03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按:貪污治罪條例並無交付回扣罪,故行賄者交付回扣仍論以對於公務員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以下不一一贅述),於109年4月間完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4536」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所示之回扣13萬4,000元現金(13萬4,536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A02。2.附表四之一編號7「109年度三灣停車場改善計畫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一編號7工程於109年3月25日及109年3月31日辦理2次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9年4月7日以60萬元得標後,傅名頡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9年9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48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9月8日自加山公司之三灣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60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7所示之回扣4萬8,000元現金交付A02。3.附表四之一編號8「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一編號8工程於109年3月至5月間辦理招標作業,經109年3月25日、109年4月14日及109年5月15日開標流標後,109年5月18日再次公告招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之李鳳妮負責製作投標文件,交由傅名頡於109年5月25日前往投標,嗣於109年5月2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425萬元得標,傅名頡與A03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2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340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12月21日自渠名下之三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李鳳妮三灣郵局帳戶)提領35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8所示之回扣34萬元現金交付A02。4.附表四之一編號14「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編號14工程於109年9月16日公告招標,109年9月29日17時截止投標,經109年9月30日流標,109年10月5日重新公告招標(重新公告修正採購金額為170萬5,000元整),109年10月15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A02於109年9月2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有外來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與陪標之合晟土木包吳聲能刻意放棄投標致該次流標;復經109年10月5日重新公告招標,109年10月15日17時截止投標,A02再次向邱惠雅探知無外來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0月1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65萬3,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與A03遂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8 萬元回扣現金交付A02,復於110年4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224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4月26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20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14所示之回扣13萬2,000元(13萬2,240元捨去百位以下)中之尾款5萬2,000元回扣現金交付A02,A02收取後遂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及「保護區半8萬+5.2清」,以示先後向加山公司收足8%之回扣13萬2,000元。5.附表四之一編號17「109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一編號17工程於109年11月10日公告招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投標,並於109年11月17日以77萬2,000元得標後,傅名頡與A03遂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3萬元回扣交付A02,A02收取後遂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及「中小排77.2 半3萬」,以示曾先向加山公司收取8%回扣中之3萬元,傅名頡復於110年8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5536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17所示之回扣5萬5,000元(5萬5,360元捨去百位下)中之尾款2萬5,000元回扣現金交付A02。6.附表四之一編號20「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0工程於109年11月27日公告招標,109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09年12月7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8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252萬7,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10年7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201456」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7月5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7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0所示之回扣20萬1,000元現金(20萬1,456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A02,A02收取後遂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7/2 OK」,以示已向加山公司收足8%之回扣。7.附表四之一編號29「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9工程於110年9月2日公告招標,110年9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10年9月1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9月14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205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回扣5萬元交付A02,A02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5萬」,以示曾先向加山公司收取8%回扣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將來登載於內帳,惟李鳳妮漏未登載,復經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A02前來其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9所示之回扣16萬4,640元中之尾款11萬4,64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回扣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鄉內小型=0000000=000000-00000=114640」之工程回扣明細交付A02,以示已交足8%之回扣。8.附表四之一編號45「109年3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一編號45工程於109年7月21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投標,並於109年7月28日以28萬元得標後,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10年7月27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224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7月30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5所示之回扣2萬2,000元現金(2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A02。9.附表四之一編號46「108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一編號46工程於108年10月2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投標,並於108年10月8日以77萬5,000元得標後,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9年8月19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62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8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6所示之回扣6萬2,000元現金交付A02。10.附表四之一編號47「108年度鄉內小型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7工程於108年8月27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08年9月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53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9年6月4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22768」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6月5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3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7所示之回扣12萬2,000元現金(12萬2,768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A02。11.附表四之一編號48「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8工程於107年8月10日公告招標,107年8月20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07年8月20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8月21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67萬7,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月31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792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隨即於108年1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8所示之回扣13萬7,000元現金(13萬7,92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A02。12.附表四之一編號49「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劃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一編號49工程於107年7月17日公告招標,107年7月30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後,嗣於107年7月31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430萬元得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月9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332928」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隨即於108年1月9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藉此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9所示之回扣33萬2,000元現金(33萬2,928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A02。13.附表四之一編號50「107年三灣鄉內小型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50工程於107年6月28日公告招標,107年7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7月10日開標,加山公司以155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月31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24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8年1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50所示之回扣12萬4,000元現金交付A02。14.附表四之一編號51「107年1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51工程於107年4月11日公告招標,107年4月23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A02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4月24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01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2月13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812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7年12月17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4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51所示之回扣8萬1,000元現金(8萬1,2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A02。15.附表四之一編號6「109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6工程於109年2月14日公告招標,109年2月25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09年2月25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2月2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53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A02前來其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6所示之回扣2萬435元,併同其他工程之回扣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災害搶通修=255447=20435」之工程回扣明細交付A02,以示已交足8%之回扣。16.附表四之一編號27「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及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7工程於110年7月27日公告招標,110年8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譚玉清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10年8月9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與陪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及舜力土木包王舜玄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8月10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71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5萬元交付A02,A02收取後則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5萬」,以示曾先向加山公司收取8%回扣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A02前來其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7所示之回扣8萬6,800元中之尾款3萬6,80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回扣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大河錫隘=0000000 00000-00000=36800」之工程回扣明細交付A02,A02復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大河OK」,以示已收足8%之回扣。17.附表四之一編號31「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31工程於110年10月7日公告招標,110年10月19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10年10月1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0月20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15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1所示之5萬元回扣交付A02,A02收取後則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110年加山5萬保護區」,以示曾向加山公司收取8%回扣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A02前來其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登載「保護區=0000000 之前先50000」之工程回扣明細與其他工程之回扣一併及交付A02,以示已先交付5萬元之回扣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回扣。18.附表四之一編號35「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編號35工程於110年12月1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14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10年12月14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5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330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得標後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A02前來其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5所示之10萬元回扣,併同其他工程之回扣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110年6月豪雨=0000000 先10萬」之工程回扣明細交付A02,以示已交10萬元之回扣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回扣。19.附表四之一編號38「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38工程於110年12月16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27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10年12月27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有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於當(27)日16時許在三灣公所外洩漏予在場之邱月霞與李鳳妮,並以LINE洩漏予邱國興並交代勿前往投標後,邱國興即於當(27)日16時40分致電其母親A08,通知:「『不必過去』啦!『家裡玩』知道否?」及「不要過去喔!不要過去。」通知不知情之A08勿前往投遞標單,致110年12月28日該次開標因未達法定家數流標,復經110年12月29日第2次公告招標,111年1月4日由加山公司一家廠商投標,並以695萬元得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得標後之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A02前來其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8所示之20萬元回扣,併同其他工程之回扣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110年道路修護=0000000 先20萬」之工程回扣明細交付A02,以示已交20萬元之回扣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回扣。20.附表四之一編號44「民眾陳情山塘背農路、步道樹木倒塌及中港溪大橋側土地公廟旁大樹斷裂」案: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一編號44工程係傅名頡負責之加又土木包於110年10月間經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以逕洽估價方式,以9萬4,080元承攬編號44之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遂於110年11月間撥款後,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A02前來其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4所示之回扣7,526元,併同其他工程之回扣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鉅木=94080=7526」之工程回扣明細交付A02,以示已交足8%之回扣。21.附表四之一編號62「三灣鄉北埔運動公園設施修繕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一編號62工程於108年10月25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30日以73萬1,500元得標後,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9年3月16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58560」,隨即指示李鳳妮於109年3月17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5萬元藉此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62所示之回扣5萬8,000元現金(5萬8,56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A02。22.附表四之一編號67「三灣鄉頂寮社區活動中心興建計畫」: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67工程於108年8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5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08年9月5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416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一編號67所示之20萬元回扣交付A02,A02收取後則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活動中心416半入20」,以示曾向加山公司收取8%回扣之前金20萬元,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回扣。23.附表四之一編號71「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71工程於107年12月17日公告招標,107年12月27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12月28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219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0月21日撥款後,經李鳳妮於108年10月22日及10月23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7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71所示之8%回扣17萬5,000元現金(17萬5,6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A02。24.附表四之一編號22「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2工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招標,110年2月2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2月3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54萬6,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10年9月間陸續獲撥工程款36萬9,472元後,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A02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2所示撥款金額8%之回扣2萬9,000元現金(2萬9,557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A02。25.綜上,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傅名頡透過A03經A02協助得標承攬附表四之一所列之編號2、7、8、14、17、20、29、45、46、47、48、49、50、51、6、27、31、35、38、44(此部分A03未參與)、62、67、71、22等24件工程,已陸續交付回扣共計288萬1,000元予A02。

㈡國翔土木包邱國興交付回扣(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二):1.附表四之二編號23「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23工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招標,110年2月2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2月3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54萬5,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A08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A08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設於三灣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回扣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23所示8%之回扣4萬3,60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回扣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及「43,600」之回扣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回扣,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2.附表四之二編號34「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4工程於110年11月25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10年12月7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8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572萬6,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A08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A08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回扣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4所示8%之回扣45萬8,08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回扣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及「458,080」之回扣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回扣,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3.附表四之二編號36「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6工程於110年12月3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10年12月1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4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107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A08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A08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回扣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4所列8%之回扣6萬9,20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回扣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及「69,200」之回扣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回扣,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4.附表四之二編號52、編號53、編號54、編號55等4件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國翔土木包經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以逕洽估價方式,分別於110年6月間以5萬8,422元承攬編號52「110年5月豪雨木棧步道修護工程」、110年11月間以9萬8,306元承攬編號53「三灣國中後方木棧通學步道一案」、110年8月間以9萬8,868元承攬編號54「三灣國中後方通往石母祠步道旁木製樓梯拆除案」及110年9月間以5萬2,720元承攬編號55「中港溪旁肚兜角步道土石清除案」等4件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後,邱國興與A03、A08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A08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回扣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2、編號53、編號54、編號55所示8%之回扣4,673元、7,864元、7,909元及4,217元,併同其他工程之回扣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上揭工程名稱及「4673」、「7864」、「7909」、「4217」之回扣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以示已交足該些工程8%之回扣,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5.附表四之二編號56「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二編號56工程於110年12月15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12月15日以42萬3,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A03、A08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A08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回扣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6所示之決標金額約8%之回扣3萬3,84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回扣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及「33840」之回扣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回扣,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6.附表四之二編號3「108年度道路挖掘水泥路修復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工程於108年9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10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4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171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A08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所列決標金額8%之回扣13萬6,000元(13萬6,8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7.附表四之二編號5「109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5 工程於109年2月13日公告招標,109年2月25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2月26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54萬3,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A08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4萬3,000元(4萬3,44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8.附表四之二編號10「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10工程於109年6月24日公告招標,109年7月6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7月7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311萬2,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A08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10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24萬8,000元(24萬8,96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A02復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登載「國訂金250000」及「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OK」,以示已收足8%之回扣。9.附表四之二編號16「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16工程於109年10月30日公告招標,109年11月12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1月13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72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A08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16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21萬7,000元(21萬7,6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A02復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之「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收11/23」,以示已收足8%之回扣。10.附表四之二編號21「109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21工程於109年11月27日第1次公告招標,109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09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刺探獲悉有外來廠商投標後,將訊息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放棄投標,致109年12月8日開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流標,復經110年12月9日第2次公告招標,A02復於109年12月14日17時截止投標前先後向邱惠雅及徐敏珠刺探獲悉廠商投標情形後洩漏予A03,遂由A03轉知邱國興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15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23萬3,000元得標,邱國興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A08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21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17萬8,000元(17萬8,64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A02復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之「109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OK」,以示已收足8%之回扣。11.附表四之二編號25「110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二編號25工程於110年3月10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3月17日以69萬元得標後,邱國興遂與A03、A08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25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5萬5,000元(5萬5,2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12.附表四之二編號30「110年度三灣鄉大河村頭寮坑農路改善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附表四之二編號30工程於110年10月1日第1次公告招標,110年10月5日17時截止投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而A02於截止投標前之110年10月5日16時52分致電A03,告知「今天沒人來喔?」及「山上的那個啊!頭寮坑的那個」,藉此洩漏無廠商投標之訊息後,由A03轉知邱國興,惟邱國興不及備妥文件參與投標,致110年10月5日開標因無廠商參與投標而流標,復經該公所於110年10月7日第2次公告招標,期間A03亦協調由邱國興自行投標,嗣於110年10月13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一家參與投標,並以78萬1,000元得標,邱國興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A08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0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6萬2,000元(6萬2,48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13.附表四之二編號57「108年度鄉內零星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57工程於108年8月27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05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A08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7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16萬4,000元,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14.附表四之二編號60「苗栗縣三灣鄉108年6月豪雨(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4件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二編號60工程於108年10月9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15日以93萬5,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A03、A08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60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7萬4,000元(7萬4,8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15.附表四之二編號61「108年6月豪雨(B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三灣鄉三灣村14鄰中港溪旁觀光木棧步道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二編號61工程於108年10月23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29日以46萬3,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A03、A08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61所列決標金額8%之回扣3萬7,000元(3萬7,04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A02復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之「108年6月豪雨(B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三灣鄉三灣村14鄰中港溪旁觀光木棧步道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10/29」,以示已收足8%之回扣。16.附表四之二編號73「110年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3工程於110年7月30日公告招標,110年8月10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譚玉清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10年8月10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8月11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05萬5,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舜力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與A03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A08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3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16萬4,000元(16萬4,4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17.附表四之二編號74「108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二編號74工程於108年2月13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2月20日以78萬元得標後,邱國興與A03、A08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4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6萬2,000元(6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收取。18.附表四之二編號75「108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二編號75工程於108年2月13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2月20日以78萬元得標後,邱國興與A03、A08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5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6萬2,000元(6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向A03收取。19.附表四之二編號76「108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二編號76工程於108年2月15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2月21日以53萬7,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A03、A08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6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4萬2,000元(4萬2,96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向A03收取。20.附表四之二編號77「109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77工程於109年1月9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9年1月14日以78萬元得標後,邱國興遂與A03、A08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7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6萬2,000元(6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向A03收取。21.附表四之二編號78「110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二編號78工程於110年1月22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1月27日以67萬2,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A03、A08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A08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回扣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78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5萬3,000元(5萬3,76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A03轉交A02,再由A02前往該打字行向A03收取。22.附表四之二編號41「110年7月及8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銅鏡山林步道」:A02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41工程於111年1月6日第1次公告招標,111年1月18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協助陪標後,期間由A03於111年1月17日致電傅名頡,告知:「明天(111年1月18日)的事」、「要記得喔!」藉此提醒傅名頡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A02於111年1月18日17時截止投標前,向行政室邱惠雅刺探獲悉有其他廠商投標後,將訊息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輪到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放棄投標,致111年1月19日開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流標,復經111年1月20日第2次公告招標,111年1月26日17時截止投標,A02復於111年1月26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刺探獲悉廠商投標情形後洩漏予A03,遂由A03轉知邱國興逕行投標,惟該案於111年1月27日開標,係由國翔土木包經與外來廠商錦明土木包工業競標後,始以269萬9,100元得標,故邱國興不需支付編號41工程之回扣予A02。23.附表四之二編號42「111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附表四之二編號42工程於111年1月17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在邱國興、A03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與A02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1年1月25日以78萬1,000元得標,惟該案屬開口契約性質,因尚待施作及結算,故邱國興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2所示之賄款6萬2,480元予A02。24.附表四之二編號43「111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附表四之二編號43工程於111年1月19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在邱國興、A03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與A02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1年1月25日以77萬7,000元得標,惟該案屬開口契約性質,因尚待施作及結算,故邱國興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3所示之賄款6萬2,160元予A02。25.綜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A08經A02與A03協助得標承攬附表四之二所列編號23、34、36、52、53、54、55、56、3、5、10、16、21、25、30、57、60、61、73、74、75、76、77、78、41、42、43等27件工程,除編號42及編號43等2件工程尚待結算撥款始交付賄款,編號41工程因係於第2次招標再自行競標得標而無須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24件工程之賄款共計228萬8,000元予A02。

㈢合晟土木包吳聲能及邱月霞交付回扣(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三):1.附表四之三編號1「108年度道路挖掘都計內柏油路修復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工程於108年9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10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10月4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171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邱月霞與A03、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回扣,利用A02或A03來訪其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1所示撥款金額8%之回扣14萬元(14萬1,068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A02收執或託付A03轉交A02。2.附表四之三編號9「109年度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9工程於109年6月1日公告招標,109年6月11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吳聲能與陪標之加山公司李鳳妮或傅名頡、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6月12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05萬4,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吳聲能與A03、邱月霞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回扣,利用A02或A03來訪其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9所列撥款金額8%之回扣14萬元(14萬9,686元捨去千位以下)逕當面交付A02收執或託付A03轉交A02。3.附表四之三編號12「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三編號12工程於109年8月3日第1次公告招標,109年8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惟因A03未及時覓妥加山公司陪標,致該次未湊滿3家投標廠商而流標;嗣109年8月19日第2次公告招標,由合晟土木包於109年8月25日以114萬4,000元得標後,吳聲能與A03、邱月霞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自合晟土木包工業之日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或以手邊現金籌措回扣,利用A02或A03來訪其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12所示撥款金額8%之回扣9萬元(9萬1,516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A02收執或託付A03轉交A02,A02收取後遂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已向合晟土木包收足8%之回扣。4.附表四之三編號15「109年度鄉內小型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5工程於109年10月30日公告招標,109年11月12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09年11月1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吳聲能或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1月13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05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吳聲能與A03、邱月霞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自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或以手邊現金籌措回扣,利用A02或A03來訪其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15所示撥款金額8%之回扣16萬元(16萬4,715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A02收執或託付A03轉交A02,A02收取後遂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鄉內小型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已向合晟土木包收足8%之回扣。5.附表四之三編號18「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8工程於109年11月23日公告招標,109年12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國翔土木包、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譚玉清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09年12月3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舜力土木包王舜玄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4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102萬4,000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陪標),邱月霞與A03、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自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現金或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回扣,利用A02或A03來訪其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18所示撥款金額8%之回扣8萬元(8萬1,096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A02收執或託付A03轉交A02,A02收取後遂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已向合晟土木包收足8%之回扣。6.附表四之三編號28「110年度鄉內零星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28工程於110年9月2日公告招標,110年9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10年9月13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9月14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72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加山公司陪標),邱月霞與A03、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於111年3月25日自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23萬元籌措回扣,並於存摺內頁該筆交易紀錄旁手寫登載「給鄉長200,000/30,000是修車」,以示支出20萬元作為交付「鄉長」A02之回扣後,利用A03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28所示撥款金額8%之回扣20萬元(21萬5,419元捨去萬位以下)託付A03轉交A02。7.附表四之三編號58「108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58工程於108年8月27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128萬4,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邱月霞與A03、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自合晟土木包日盛帳戶提領現金或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回扣,利用A02或A03來訪渠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58所示撥款金額8%之回扣10萬元(10萬1,546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A02收執或託付A03轉交A02。8.附表四之三編號59「108年度鄉道養護計畫路面養護作業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三編號59工程於108年10月4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合晟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15日以86萬元得標後,邱月霞與A03、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資金籌措回扣,利用A02或A03來訪其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59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之賄款6萬元(6萬8,800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A02收執或託付A03轉交A02。9.附表四之三編號66「三灣鄉中山路流動廁所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三編號66工程於109年6月9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合晟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9年6月16日以31萬元得標後,邱月霞與A03、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資金籌措回扣,利用A02或A03來訪其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號66所列決標金額8%之回扣2萬元(2萬4,800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A02收執或託付A03轉交A02,A02收取後遂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鄉中山路流動廁所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已向合晟土木包收足8%之回扣。10.附表四之三編號69「內灣村小份美溪及大河村南港溪八股段清疏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三編號69工程於110年7月26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合晟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8月3日以79萬8,000元得標後,邱月霞與A03、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於111年1月間自其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或以手邊資金籌措回扣,將附表四之三編號69所示撥款金額8%之回扣6萬元(6萬3,836元捨去千位以下)與其他應交付之工程回扣共計10萬元,逕攜往A02位於三灣鄉民生街22號之住處當面交付A02收執。11.附表四之三編號72「107年1月豪雨(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大河村等4件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72工程於107年5月8日公告招標,107年5月15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又土木包、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譚玉清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A02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舜力土木包李鳳妮或邱月霞及加又公司王舜玄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168萬8,000元得標(加又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陪標),邱月霞與A03、吳聲能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撥款後,由邱月霞以手邊現有資金籌措回扣後,利用A02或A03來訪其位於三灣鄉小北埔2至2號住處之時機,將附表四之三編72所示決標金額8%之回扣13萬元(13萬5,040元捨去千位以下)當面交付A02收執或託付A03轉交A02。12.附表四之三編號4「109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4工程於109年2月14日公告招標,109年2月25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2月26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36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惟邱月霞認該工程屬開口契約性質,故無須交付賄款予A02。13.附表四之三編號24「110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A02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24工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招標,110年2月2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而A02於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加山公司李鳳妮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2月3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36萬5,000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加山公司陪標),惟邱月霞認該工程屬開口契約性質,故無須交付賄款予A02。14.附表四之三編號32「110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A02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附表四之三編號32工程於110年10月14日公告招標,110年10月19日17時截止投標,在吳聲能、A03及邱月霞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與A02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10月20日以77萬8,000元得標,惟該工程尚未撥款,故吳聲能、A03及邱月霞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三編號32所示6萬2,240元(以決標金額之8%計算)之賄款予A02。15.附表四之三編號33「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A02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附表四之三編號33工程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招標,110年11月30日17時截止投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在吳聲能、A03及邱月霞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與A02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而A02於截止投標前之110年11月30日15時48分及16時43分以電話向吳聲能及A03洩漏無廠商投標之訊息,並向吳聲能表示:「我處理就好啦!」及「現在還沒有人來(意指無其他廠商領標投標)」後,A03亦於當(30)日16時許轉知邱月霞,邱月霞遂於當(30)日逕行投標。嗣110年12月1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86萬元得標,惟該工程尚未完工撥款,故邱月霞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三編號33所示6萬8,800元(以決標金額之8%計算)之賄款予A02。16.附表四之三編號37「三灣鄉110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A02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37工程於110年12月8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20日17時截止投標,在吳聲能、A03及邱月霞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與A02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21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07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加山公司陪標),惟該工程尚未完工撥款,故邱月霞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三編號37所示16萬5,600元(以決標金額之8%計算)之賄款予A02。17.附表四之三編號39「110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A02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39工程於110年12月17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28日17時截止投標,在吳聲能、A03及邱月霞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與A02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月霞、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29日開標,由合晟土木包以258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加山公司陪標),惟該工程尚未完工撥款,故邱月霞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三編號37所列20萬6,400元(以決標金額之8%計算)之賄款予A02。18.綜上,合晟土木包吳聲能與A03、邱月霞經A02協助得標附表四之三所列編號1、9、12、15、18、28、58、59、66、69、72、4、24、32、33、37、39等17件工程,除其中編號4及編號24等2件工程因屬開口契約性質不需交付賄款,編號32、33、37、39等4件工程尚待結算撥款始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11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18萬元予A02。

㈣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王舜玄及譚玉清交付回扣(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四):1.附表四之四編號11「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11工程於109年7月22日公告招標,109年8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逕行投標,嗣於109年8月4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136萬7,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國翔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與A03、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回扣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9年9月14日及110年1月12日之帳記登載「109年度三灣鄉農路.8%第一次款54,600」及「沖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結算8%尾款54,6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8%之回扣,並自其名下造橋大西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09年9月14日提領20萬元及110年1月7日提領16萬元以籌措回扣,復由王舜玄分別於109年9月14日及110年1月12日,各將2筆5萬4,600元攜往A03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1所示之回扣10萬9,200元託付A03轉交A02,復由A02前往文風打字行向A03收取該回扣後,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頁面登載「半」及「OK」,以示先後各半向舜力土木包收足8%之回扣。2.附表四之四編號13「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5件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13工程於109年9月3日公告招標,109年9月14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山公司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9月15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24萬4,58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A03、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回扣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9年11月26日及110年7月28日之帳記登載「三灣村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8%開工款89,700」及「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結算款89,3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8%之回扣,並自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09年11月25日提領15萬5,542元及110年7月27日提領25萬元以籌措回扣,復分別由王舜玄於109年11月26日及王萬富於110年7月28日,各將8萬9,700元及8萬9,300元攜往A03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3所示回扣17萬9,000元託付A03轉交A02,復由A02前往文風打字行向A03收取該回扣後,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5件工程」頁面登載「9萬」及「OK」,以示先後各半向舜力土木包收足8%之回扣。3.附表四之四編號19「三灣村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三編號19工程於109年11月23日公告招標,109年12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109年12月3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及國翔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4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57萬7,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A03、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回扣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帳記登載「三灣鄉109年度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開工8%款103,000」及「三灣鄉109年各村農路改善及修繕維護8%結算款103,0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8%之回扣,並自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10年1月7日提領16萬元及110年7月27日提領25萬元以籌措回扣,復分別由王舜玄於110年1月12日及王萬富於110年7月28日,各將10萬3,000元攜往A03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19所示之回扣20萬6,000元託付A03轉交A02,復由A02前往文風打字行向A03收取該回扣後,於其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村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頁面登載「OK」,以示向舜力土木包收足8%之回扣。4.附表四之四編號26「大河底野溪上游河道清疏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26工程於110年7月27日公告招標,110年8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而A02於110年8月9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8月10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56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A03、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於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約結算金額之8%作為回扣後,即由譚玉清於110年12月30日之帳記登載「大河底野溪上游.8%開工及竣工款204,000」,以示已一次交足8%之回扣,並於110年12月15日自舜力土木包工業王舜玄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頭份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舜力土木包渣打銀行帳戶)提領15萬元,再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20萬4,000元回扣後,復由王萬富於110年12月30日至春節前之某日,將20萬4,000元回扣攜往A03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一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26所示之回扣20萬4,000元託付A03轉交A02,復由A02前往文風打字行向A03收取該回扣。5.附表四之四編號40「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A02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附表四之四編號40工程於110年12月30日及111年1月12日辦理2次公告招標,第2次於111年1月18日17時截止投標,在王萬富、A03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與A02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王萬富與王舜玄於招標期間請A03協調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後,嗣於111年1月19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81萬5,000元得標,惟該工程尚未達一定進度,故王萬富尚未交付所約定如附表四之四編號40所示22萬5,200元之賄款。6.附表四之四編號64「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附表四之四編號64工程於107年8月7日第1次公告招標及107年8月14日辦理2次公告招標,第2次於107年8月20日17時截止投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在王萬富與A02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下,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自行投標後,嗣於107年8月21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68萬元得標,王萬富、王舜玄、A03、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回扣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7年9月11日及108年10月14日之帳記登載「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開工8%款27,000」及「付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結算款27,0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8%之回扣,並於107年9月間以公司現有資金及於108年10月14日自譚玉清郵局帳戶提領20萬元以籌措回扣,復分別由王萬富於107年9月11日及王舜玄於108年10月18日,各將2萬7,000元攜往A03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64所示之回扣5萬4,000元託付A03轉交A02。7.附表四之四編號68「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68工程於108年7月8日公告招標,108年7月22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國興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7月23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03萬5,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A03、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4%作為回扣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8年10月14日及108年12月27日之帳記登載「付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開工款80,000」及「108年度村民大會議.工程結算8%尾款78,9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8%之回扣,並自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08年10月14日提領20萬元及108年12月20日提領16萬8,000元以籌措回扣,復由王舜玄分別於108年10月17日至108年10月18日期間及108年12月27日,各將8萬元及7萬8,900元攜往A03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68所示之回扣15萬8,900元託付A03轉交A02,復由A02前往文風打字行向A03收取該回扣。8.附表四之四編號70「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A02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另A03則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四編號70工程於107年12月6日公告招標,107年12月17日17時截止投標,經A03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加又土木包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譚玉清、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而A02於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或徐敏珠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A03,續由A03轉知內定得標之舜力土木包王舜玄與陪標之加又土木包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12月18日開標,由舜力土木包以269萬元得標(加又土木包及合晟土木包陪標),王萬富、王舜玄、A03、譚玉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開工前及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結算金額之各2.5%作為回扣後,即由譚玉清分別於108年1月19日及108年10月14日之帳記登載「107年度三灣小型建設工程開工5%頭期款67,000」及「付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與AC工程)結算款67,000」,以示已分兩次交足結算金額5%之回扣,並自譚玉清郵局帳戶分別於108年1月18日提領12萬元及108年10月14日提領20萬元以籌措回扣,復分別由王萬富於108年1月18日及王舜玄於108年10月17日或108年10月18日,各將67,000元攜往A03位於三灣鄉中正路23號之居所,分兩次將附表四之四編號70所示之賄款13萬4,000元託付A03轉交A02,復由A02前往文風打字行向A03收取該回扣。9.綜上,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王舜玄及譚玉清經A02與A03協助得標所示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40、64、68、70等8件工程,除編號40工程尚待結算撥款始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7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04萬5,100元予A02。

㈤綜上,A02共收受66件工程回扣739萬4,100元(計算式: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24件288萬1,000元+國翔土木包24件228萬8,000元+合晟土木包11件118萬元+舜力土木包7件104萬5,100元,詳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

伍、三灣公所委託設計監造案:A02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吳國成係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茗竑公司)股東,擔任該公司苗栗地區業務負責人;吳瑞玲係茗竑公司股東,亦為吳國成之胞姐,其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吳國成、吳瑞玲均經原審判刑確定)。A02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本應清廉自持,詎竟為圖一己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

一、緣自106、107年間,茗竑公司吳國成為得標三灣公所辦理之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案(下稱:設計監造案),遂與茗竑公司股東即胞姐吳瑞玲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吳國成於不詳時間前往三灣公所向A02洽談,爭取得標該公所之設計監造案,並當面以手勢左手比「1」,右手比「5」,表示願支付標案金額15%之工程賄款予A02,作為茗竑公司得標之代價,A02則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應允,當場即答覆「好啊」及「那之後就由你來服務」等語,表示同意吳國成提議之條件。雙方達成合意後,吳國成與吳瑞玲遂自107年迄今持續以茗竑公司參與投標承攬如附表五之一至五之五所示之三灣公所辦理工程之設計監造案,經該公所以「准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開、決標並評予茗竑公司為優勝廠商或符合需要廠商後,A02遂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利用其鄉長之職權核定決標予茗竑公司,分述如后:

㈠107年度:茗竑公司於107年度陸續得標如附表五之一所列11件標案期間,吳瑞玲遂於每月以「其他」費用名目出帳10萬元,連同吳國成之薪資津貼撥付至吳國成臺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下稱吳國成臺企銀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A02之回扣,復於當年度下旬以所得標之各工程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回扣,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國成統計107年度得標應依約支付A02之回扣金額為42萬8,234元,再由吳國成於107年10月8日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38萬元現金併同手邊現金湊足42萬8,000元後,於108年初農曆春節(108年2月1日最後上班日)前,利用前往三灣公所私下會晤A02之機會,將107年度得標如附表五之一所列11件標案之15%回扣42萬8,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A02,以示該明細所載之107年設計監造案均依約給付共計42萬8,000元回扣予A02。

㈡108年度:茗竑公司於108年度陸續得標如附表五之二所列5件工程設計、監造標案期間,吳瑞玲遂於每月以「其他」費用名目出帳10萬元,連同吳國成之薪資津貼撥付至吳國成臺企銀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A02之回扣,復於當年度下旬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回扣,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國成統計108年度得標應依約支付A02之回扣金額為17萬1,896元,再由吳國成於108年底或109年初的農曆春節前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現金併同手邊現金湊足17萬1,000元後,利用前往三灣公所私下會晤A02之機會,將108年度得標如附表五之二所列5件標案之15%回扣17萬1,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A02,以示該明細所載之108年設計監造案均依約給付共計17萬1,000元回扣予A02。

㈢109年度:茗竑公司於109年度陸續得標附表五之三所列13件工程設計、監造標案期間,吳瑞玲遂於每月以「其他」費用名目出帳10萬元,連同吳國成之薪資津貼撥付至吳國成上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A02之回扣,復於當年度下旬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回扣,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國成統計109年度得標應依約支付A02之回扣金額為59萬9,156元,再由吳國成於110年1月18日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45萬元現金併同手邊現金湊足59萬9,000元後,於110年初農曆春節(2月9日最後上班日)前,利用前往三灣公所私下會晤A02之機會,將109年度得標如下附表五之三所列13件標案之15%回扣59萬9,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A02,以示該明細所載之109年設計監造案均依約給付共計59萬9,000元回扣予A02。

㈣110年度:茗竑公司於110年度陸續得標工程設計監造案,因而承攬如附附表五之四所列24件工程期間,吳瑞玲遂於每月以「其他」費用名目出帳10萬元,連同吳國成之薪資津貼撥付至吳國成臺企銀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A02之回扣,吳國成則在承攬相當件數之工程設計監造案後,先於110年9月6日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18萬元併同手邊現金湊足20萬元後,前往三灣公所當面交付110年度第1筆回扣20萬元予A02,續於110年11月間以手邊現金湊足10萬後,前往三灣公所當面交付110年度第2筆回扣10萬元予A02,復於110年下旬委由吳瑞玲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回扣,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國成統計110年度得標應依約支付A02之回扣金額為65萬6,025元,再由吳國成於110年12月20日自吳國成臺企銀帳戶提領47萬元現金後,於111年初農曆春節前(111年1月31日為除夕),利用前往三灣公所私下會晤A02之機會,扣除前已支付之30萬元,將110年度承攬之如下附表五之四所列24件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之15%回扣尾款35萬6,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A02,以示該明細所載之110年設計監造案均依約給付共計65萬6,000元回扣予A02。二、綜上,A02共計收受回扣185萬4,000元(計算式:42萬8,000元+17萬1,000元+59萬9,000元+65萬6,000元,詳如附表五之五)。

陸、三灣LED工程案:

一、A02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鄭啓民係「109年三灣鄉節能式路燈(LED)換裝工程」(下稱:三灣LED工程案)得標廠商翊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翊鴻公司)之負責人及英吉利海鮮餐廳(下稱:英吉利餐廳)實際負責人(鄭啓民業經原審判刑確定);吳國成係「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下稱:三灣LED工程設計監造案)得標廠商茗竑公司之股東,擔任該公司苗栗地區業務負責人;吳瑞玲係茗竑公司股東,亦為吳國成之胞姐,其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A02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本應清廉自持,竟為圖一己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

㈠緣108年間,翊鴻公司鄭啓民見苗栗縣三灣鄉尚未全面汰換LED路燈,為圖承攬牟利,遂積極針對三灣鄉提供相關評估報告以遊說A02辦理發包,A02為使翊鴻公司順利得標以收取賄款,遂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8年8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三灣公所建設課課長鄭國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據以編列689萬960元納入109年度預算,作為三灣LED工程案之財源,經A02同意決行後,續指派不知情之建設課課員沈彥君(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承辦採購招標程序,而A02為使鄭啓民具得標優勢,遂於109年2、3月間引介長期承攬三灣公所設計監造案之茗竑公司吳國成予鄭啓民共同謀議路燈汰換工程內容,並內定由茗竑公司承攬三灣LED工程設計監造案,嗣三灣公所於109年3月4日公告招標三灣LED工程設計監造案,因已事先簽辦如未達3家廠商投標則改採限制性招標,並經A02核准,本案嗣於109年3月10日開標僅茗竑公司一家投標,因而改採限制性招標,果由茗竑公司以62萬3,078元得標(有關A02因茗竑公司得標此案向吳國成收受賄賂部分詳如上開犯罪事實伍、附表五之三編號8部分);隨後,在A02於109年4月間居中安排下,即由鄭啓民與吳國成分別指派翊鴻公司江宗頤與茗竑公司劉冠志接洽執行三灣LED工程規劃設計及協助三灣公所擬定招標文件事宜,嗣承辦人沈彥君於109年7月27日簽辦招標並由三灣公所於109年7月30日公告招標並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惟該次招標因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傑公司)於109年8月5日針對上開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三灣公所遂於109年8月11日不予開標。鄭啓民見該案採最有利標決標,唯恐A02中途變卦致參與競標失利,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利用三灣公所準備辦理第2次公告招標之際,於109年8月20日自渠經營之英吉利餐廳零用金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公所,先與A02面談有關投標三灣LED工程事宜後,示意A02單獨至鄉長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如附表六編號1之10萬元賄款當面交付A02,A02當下則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作為使翊鴻公司順利得標三灣LED工程之代價。

㈡三灣公所復於109年9月28日重新辦理第1次公告招標,109年10月13日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招標流標,經109年10月14日第2次公告招標,A02為使鄭啓民通過最有利標評選,遂於該次招標開標前,利用與其勾選之內聘評選委員行政室主任徐敏珠及鄭國年等人討論三灣LED工程之機會,表達翊鴻公司較適合承攬等語,嗣該公所於109年10月21日開資格審查標,由翊鴻公司及三傑公司參與投標並通過資格審查,經109年10月22日召開評選會議後,果由鄭啓民之翊鴻公司獲評選為最有利標,以612萬3,491元得標並經三灣公所核定於109年11月13日開工後,鄭啓民為在履約期間順利完成施作,遂承上開行賄之犯意,再於110年2月3日,自其經營之英吉利餐廳零用金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公所,先當面向A02說明三灣LED工程施作進度及表達希望能順利完工後,示意A02單獨至鄉長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如附表六編號2之10萬元賄款當面交付A02,作為使翊鴻公司後續順利施作三灣LED工程之代價。

㈢A02為助鄭啓民順利完成三灣LED工程,遂於109年11月至110年5月間指示課長鄭國年及承辦人沈彥君配合履約施作事宜,鄭啓民為加快驗收進度,復承上開行賄犯意,利用三灣公所預備辦理驗收之際,於110年7月29日某時,自其經營之英吉利餐廳零用金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公所,先當面向A02說明三灣LED工程進度後,示意A02單獨至鄉長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如附表六編號3之10萬元賄款當面交付A02,作為使翊鴻公司後續順利通過驗收之代價。

㈣嗣三灣LED工程於110年8月19日完成驗收,鄭啓民為能如期獲撥付工程款,復承上開行賄犯意,先於110年9月1日前往三灣公所瞭解請款進度後,復於110年9月28日自渠經營之英吉利餐廳零用金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公所,先當面向A02說明三灣LED工程進度後,示意A02單獨至鄉長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如附表六編號4之10萬元賄款當面交付A02,作為使翊鴻公司後續順利獲撥工程款之代價,隨後,A02遂於110年10月間協助向沈彥君及主計主任楊亮玉協調請款作業,復經三灣公所辦理變更設計,將總工程款612萬6,000元變更為547萬5,500元後,果於110年11月4日撥付第1期工程款78萬2,164元至翊鴻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二、綜上,A02共計收受賄款40萬元(計算式: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詳如附表六)。

柒、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被告A02經本院合法傳喚,有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可按(本院卷四第215、217頁) ,其無正當理由,於本院115年6月9日審判期日不到庭,自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審理範圍之說明: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苟上訴聲明未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法院復無法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使之明瞭、確定,解釋上即應認上訴人係對於判決之罪、刑全部提起上訴,俾符合上訴人之利益暨上訴聲明之本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於被告A02、A03、A08有罪量刑部分上訴(不包括被告A02經原判決論處期約賄賂罪、合意圍標罪部分,也未對被告A01上訴),有檢察官上訴書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稽(本院卷一第37至42頁、卷三第152頁)。而被告A08則未提起上訴,則就被告A08部分,本院僅就原審判決之宣告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其他部分,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

㈢至於,其他被告A02、A01、A03上訴部分,影響本院審理範圍,茲詳述如下:⒈上訴人即被告A02(下稱被告A02)部分:⑴被告A02於其刑事特定上訴範圍暨上訴理由狀開宗明義表示係「全部上訴(有罪部分,原審判決被告A02無罪部分《原判決第138至143頁》,檢察官未上訴,業已確定)」(本院卷一第53頁),雖然被告A02在其上開上訴理由狀內,就原判決論處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一再強調僅就量刑上訴。但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均未到庭,無從闡明其就上開部分是否僅就量刑上訴,參照最高法院上開見解,應從寬認定為全部上訴。⑵且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所謂有關係之部分,係指判決之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又一部上訴是否合法(即是否容許一部上訴),可以下列兩項基準判斷,亦即:⒈正面觀察,若上訴審得以原審判決未聲明上訴部分為認定之基礎,不予更動,僅審理聲明不服而上訴部分,則該一部上訴聲明,原則上具有分別審理之可能性,在客觀上可以分開審判;⒉反面觀察,當聲明一部不服而該部分被撤銷或改判時,如果繼續維持未經聲明不服之原審判決法律及事實上的認定,與經聲明不服撤銷改判後審理結果,兩者不生矛盾,則該一部上訴之聲明,法律上即認為合法,其上訴效力不及於原判決未經聲明不服部分(學說上所稱之「可分性準則」),此不失為對上開法文解釋之標準。再者,當事人雖聲明一部上訴,然一部上訴是否合法,法院應依職權認定,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查,原判決就其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等119罪部分(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 、8 、17、45、46、49、44、62;附表四之二編號52、53、54、55、56、25、60、61、74、75、76、77、78;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69;附表四之四編號64、犯罪事實伍附表五之一編號1 至11、附表五之二編號1 至5 、附表五之三編號1 至13、附表五之四編號1 至24;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 、14、20、29、47、48、50、51、6 、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 、5 、10、16、21、57、73;附表四之三編號1 、9 、15、18、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30;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58所示,被告A02涉案共119罪),依其犯罪事實之記載,被告A02應係犯貪污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而非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詳後敘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之「可分性準則」檢驗,該119罪之犯罪事實不能因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僅就量刑上訴,而令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先行確定。因此,被告A02就此119罪部分,縱有主張其中部分僅係量刑上訴,亦應認為全部上訴。⒉上訴人即被告A01(下稱被告A01)部分:被告A01上訴意旨,雖然認罪,但爭執原判決所論斷之罪名,有其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本院卷一第277至289頁、卷三第95頁),因其上訴已涉及罪名、罪刑及其犯罪事實核心部分,且未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應認為被告A01係全部上訴。⒊上訴人即被告A03(下稱被告A02)部分:被告A01上訴意旨,雖然有認罪部分,但爭執原判決所論斷之各罪罪名,有其刑事上訴理由一狀、刑事上訴理由二狀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本院卷一第225至273頁、卷二第289至322頁、卷三第19、152頁),因其上訴已涉及罪名、罪刑及其犯罪事實核心部分,且未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應認為被告A03係就其有罪部分全部上訴(不包括原審判決其無罪部分)。

㈣綜上,原判決關於被告A02、A01、A03、A08有罪部分,除被告A08僅檢察官就其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而本院就被告A08僅審理其量刑部分外,其餘3名被告,綜合檢察官及各該被告上訴效力所及範圍,本院就被告A02、A01、A03審理範圍為原判決就該3名被告為有罪判決全部,合先敘明。

三、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A02未到庭表示意見,檢察官、被告A02之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83頁),被告A01、A03、A08及其等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本院卷三第83、97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該等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至非供述證據部分,亦屬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被告A02、A01、A03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A02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苗栗縣三灣鄉鄉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4條、第2條第1款、第5條第2項規定,鄉為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鄉公所則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行政機關,依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鄉長對外代表該公所並綜理鄉政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其具體職務權責係依上開規定統籌執行地方自治事項及上級機關交辦之委辦事項等情,有苗栗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87頁)。是被告A02對三灣公所各項工程督導、辦理估驗計價、工程之變更設計、工程款項核撥具有核定權;對該鄉公所清潔隊員有人事晉用及核定之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合先說明。

二、犯罪事實壹:犯罪事實壹收賄之事實,業據被告A02於廉詢、偵訊、原審及於上訴理由狀中坦承不諱(偵字3600號卷三第68至71頁,偵字4855號卷一第252頁,偵字3600號卷四第153頁,原審卷三第17、18頁,原審卷九第116、117頁、本院卷一第5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柳東、蔡清水於調詢、偵訊,證人蘇碧珍、許志功、王美玲、沈彥君、謝俊雄於調詢、偵訊之證述情節相符(偵字3608號卷一第15至36、181至189、203至226、424至427、473至482、495至504頁,偵字3608號卷二第3至14、53至57、61至75、175至180、183至201、263至271、309至321、395至403頁,偵字第3600號卷二第295至312、405至412頁,偵字4855號卷二第123至138、215至217頁),並有本案犯罪關係圖、時序表及大事紀、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同案被告蔡柳東個人查詢資料、同案被告蔡清水個人查詢資料、「三灣辦公廳舍設計監造案」招標更正公告、決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108年8月13日及108年9月4日招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108年8月19日電子領標紀錄、「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108年9月4日及108年9月12日無法決標公告、同案被告蔡清水108年9月12日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聯及上網歷程、「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108年9月16日招標公告及108年9月27日無法決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1月26日(上修預算後第1次)招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1月26日電子領標紀錄、被告A02108年12月2日、3日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2月18日無法決標公告、108年12月30日三灣公所簽說明一

(一)、「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2月18日(上修預算後第2次)招標公告、「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8年12月18日電子領標紀錄、被告A02108年12月18日、19日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7-11田野門市108年12月19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109年12月30日決標紀錄、108年12月30日三灣公所簽、三灣公所109年1月6日三鄉行字第1090000166號通知決標函、三灣公所109年11月23日三鄉建字第1090010128號函、「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第1期估驗計價會計憑證、井田公司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企佑公司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清水分行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A02109年12月16日9時27分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同案被告蔡清水109年12月16日LINE通訊軟體紀錄、同案被告蔡清水109年12月16日LINE通訊紀錄、被告A02109年12月16日11時13分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苗栗縣三灣鄉中正路、民治街路口109年12月1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企佑公司轉帳憑單影本、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等日記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110年7月20日三鄉建字第1100006174號函、井田公司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110年9月17日三鄉建字第1100008380號函、110年11月16日三灣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水保設施工程費用會議紀錄、被告A02110年11月25日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3月8日工程訴字第1111100315號函、同案被告蔡清水持用0000000000號、同案被告蔡柳東持用0000000000號、被告A02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111年3月1日至111年3月7日通訊監察譯文、三灣公所111年4月11日三鄉建字第1110002164號函、「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契約逾期罰款規定、被告A02持用0000000000門號、同案被告蔡清水持用0000000000、同案被告蔡柳東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3號卷一第5至14、19、27至29、35、39至45、49至56、59、61、65、66、69至75、79至83、87至90、93、94、97、101、105、107、111至114、117、118、121、125、129至133、137至141、145至152、157、158、161至169、173、177、181、185至208、212、214、217、218、223至248、251、252、255、256、261至266頁,廉查中字第23號卷二第5至15、21至26、157至332頁)。足認被告A02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三、犯罪事實貳:

㈠被告A02犯罪事實貳、一及貳、二,以及被告A01犯罪事實貳、一:訊據被告A02於調詢、偵訊、原審及上訴理由狀坦承犯罪事實貳收賄之事實(偵字3600號卷三第72、73頁,3600號卷四第153、155頁,原審卷三第47頁、原審卷九第153頁、本院卷一第55、57頁);被告A01於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程序、原審及本院坦承犯罪事實貳、一所示共同交付賄賂之事實(聲羈45號卷第44至46頁;原審卷三第46、47頁、卷七第313至317頁,卷九第254頁;本院卷一第277、278頁、卷三第95頁、卷四第15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古建偉、温凱勛、賴元鳳,證人古秉儒、楊瑞香、廖順和、温明德、廖芳毅於調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偵字3606號卷第27至37、81至85、87至98、163、164、173至180、223、224、227至236、255至259、269至276、307至311、321至327、329至335、339至350、357至359頁,偵字3600號卷二第175至186、189至192頁),並有辦理清潔隊員甄選涉嫌收賄案關係圖、時序表及大事紀、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同案被告古建偉年籍資料、同案被告温凱勛年籍資料、同案被告賴元鳳年籍資料及三灣鄉農會證明資料、同案被告古秉儒基本資料及薪資資料、被告A02持用0000000000門號109年3月9日通訊監察譯文、温建財108年9月27日申請退休簽、三灣公所109年5月28日甄選及進用三灣公所清潔隊員(補温建財)簽影本、被告A02109年6月8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公所網站109年7月17日清潔隊員甄選公告截圖、三灣公所109年公開甄選清潔隊隊員簡章、同案被告古秉儒109年7月22日三灣公所109年清潔隊員甄選報名表、A02109年7月22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公所109年7月23日清潔隊員評選簽到表、109年度新進清潔人員僱用評分彙總表、三灣公所109年7月23日簽影本、華南銀行109年7月24日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古建偉109年7月26日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被告A02109年7月27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同案被告古建偉109年7月27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同案被告古建偉三灣郵局存摺、109年7月27日三灣郵局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古建偉109年7月27日持用0000000000與被告A01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被告A02109年7月27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同案被告温凱勛)、三灣公所109年7月20日饒凱閔退休簽影本、被告A02109年7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廖順和基本資料及及苗栗縣三灣鄉民代表會第21屆代表名冊、同案被告温凱勛土銀頭份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土銀苗栗分行109年7月23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影本、同案被告温凱勛三灣鄉農會帳戶存摺影本、同案被告温凱勛109年7月24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同案被告温凱勛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畫面、賴海鈺渣打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被告A02109年7月24日持用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09年9月18日三灣公所甄選簽(補饒凱閔)影本、温明德109年9月10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三灣公所109年公開甄選清潔隊隊員簡章、109年9月25日同案被告温凱勛報名資料影本、同案被告温凱勛109年9月29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109年9月29日三灣公所評分彙總表、109年9月29日三灣公所網站職缺錄取公告、109年9月28日三灣公所簽影本、同案被告温凱勛三灣鄉農會帳戶存摺、原審核發之111年聲搜字第168號搜索票影本、111年度聲扣字第3號及第4號刑事裁定書影本、三灣鄉農會111年4月19日及111年5月10日三鄉農信字第1110000990及0000000000號函影本、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14日頭地一字第1110002152號函影本、被告A02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原審通訊監察認可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4號卷一第5至9、11至14、19、33、35、39至43、47至51、55、57、61、65、67、71、75至80、83至86、89、90、93至97、102至110、113、115、119、123、125、130、131、133至163、167、169、173、174、177、181、183、187、188、193、197、202、206、207、209、213、214、217、221、225、227、231、232、235至238、241、243、247至249、252至254、258頁)。足認被告A02、A01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㈡犯罪事實貳、一關於被告A01另外說明部分:⒈被告A01為苗栗縣三灣鄉民代表會第21屆鄉民代表,有被告A01年籍資料及苗栗縣三灣鄉民代表會第21屆代表名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4號卷第25至29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⒉公訴意旨固主張:被告A01係與同案被告A02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 1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云云。惟按刑事法上之賄賂罪,性質上為對向犯,雙方皆分成三階段,各為行求、期約、交付(以上三種統稱為行賄);要求、期約、收受(以上三種統稱為受賄;下均以統稱行之),以賄賂(含不正利益;下略)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因為受賄之一方,罪責不輕,行賄之一方,於若干犯罪(例如本件行為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之,或買票),亦有刑責,故通常至為隱密,彼此之間若欠缺一定之信任關係,多不敢貿然從事,為填補、建立此一信任關係,復有所謂中間角色出現,甚至輾轉多人,此類角色因經手賄賂,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參與作為,然而究竟係立於行賄者立場共同行事,或居於受賄者地位一起完成,罪名既異,刑責相差更大,於認定時,自當斟酌行為人與對立之雙方主事者間之關係、居中承擔之工作份量、從中獲利之比例或額數,以社會通念之角度而為觀察、判斷。(102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A01與A02、古建偉關係:同案被告A02於原審供稱 :「(你與A01的關係?)一般的關係」等語(聲羈45號卷第53頁),而同案被告古建偉於原審證稱:被告A01與古建偉,兩人不僅係鄉民代表 與鄉民(選民)關係 ,更為多年鄰居,平日互動自較為 頻繁。而且,被告A01之所以涉入本案,係因古建偉主動向被告古金城請託代為向鄉長A02關說,而不是被告A01應受鄉長委託而主動找古建偉索賄等語(原審卷七第226至236頁)。可見,「被告A01與古建偉之關係」,實較 「被告A01與A02間」更為緊密,且較被告A02而言,有更多「信賴基礎」之信任關係存在。

⑵居中承擔之工作份量(內容):

①古建偉在向被告A01請託之前(109年7月22日),早在於109年3月間、同年6月間,多次主動向同案被告A02表示,請其幫忙將古秉儒(古建偉之子)安排鄉公所職缺,並表示願給付金錢作為對價等情,有109年3月9日上午8時42分、109年6月8日8時10分被告A02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廉査中字第24號卷第61頁、第71頁)可證,且證人即同案被告A02於原審證稱:「(古建偉是不是多次向你拜託讓他兒子進入清潔隊或是鄉公所的職務?)有。」「 (古建偉向你拜託是在他請A01來跟你拜託這件事情之前還是之後?)之前。」「(所以他在之前就已經多次跟你拜託說可不可以讓他兒子古秉儒進入三灣鄉公所工作?)是 。」「(古建偉自己跟你提出這樣子請求的時候,古建偉有沒有提到說他願意支付賄賂的款項?)…他就提起說他想公所有沒有缺人還是怎樣,我說沒有,他跟我談起說這個該做的部份他會,手是跟我這樣比,該做的部分他會做到。」「他是這樣比(手握起,食指與拇指圈起)」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42、246頁),復同時證稱:當下理解古建偉當時手勢與言語內容,就表達要給錢行賄之意思(原審卷七第265頁)。

②證人古建偉於原審證稱:其與A02為拜把兄弟,A02先前與古建偉聚餐時,就曾經向古建偉比「六」的手勢,古建偉當下明暸A02之意思(原審卷七第233頁);嗣又供稱:「當時是A02向其要求60萬元,其與A02、A01都是鄰居、互有往來,是A02先向古建偉比『六』的手勢」等語 (原審卷八第253頁)。綜上被告A02與古建偉之陳述,可知在古建偉主動尋求被告A01代為向被告A02關說謀求清潔隊員職務之前,古建偉早多次向被告A02請求安排其子擔任清潔隊員工作,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金錢作為對價之意思,只因當時鄉公司清潔隊員尚無空缺,因而未能成局。

③證人古建偉於原審另證稱:「(你是主動去找A01要拜託你兒子進入鄉公所工作的事,是嗎?)是。(不是A01主動去找你的,因為他應該不知道你兒子要轉換跑道?)不 是。(所以不管是A02或是A01,都是你主動去拜託他們的?有沒有被告A02或是被告A01主動來跟你講說現在清潔隊員有出一個缺,可以讓你的兒子進去?)沒有。」等語(原審卷七第236頁)。古建偉前並供稱:「A01是我隔壁鄰居,他跟A02比較常見面,我就拜託呂代表把這東西給A02」等語(原審卷四第236頁)。由證人古建偉上開證言可知,本件人事行賄、受賄過程,係被告A01係受古建偉之請託,而「代表」古建偉前去與同案被告A02關說,讓古秉儒進入鄉公所就職,並於事成之後代古建偉轉交賄款予同案被告A02,而非被告A02先尋被告A01說明清潔隊員出缺,並指示或要求被告A01主動找古建偉索取賄賂。而且,在古建偉請託被告A01之前,古建偉早已親自向同案被告A02關說該職務,並表示願意支付金錢作為對價之意思,前已說明。因此,被告A01參與本案之情節與角色,顯然係居於選民服務而與古建偉同一陣線,與鄉長A02則立於對立之地位,並無與A02共同收受賄賂之意思或行為分擔。

⑶被告A01是否從中獲利之比例或額數:同案被告A02於原審多次以書狀陳述、或口頭證述,說明就此人事案件,其所得款項並未朋分予被告A01等語,有其原審刑事準備三狀、114年3月11日原審審判筆錄及刑事辯護意旨狀可稽(原審卷五第47頁、卷七第241至243頁、卷九第329頁)。⑷綜上,證人古建偉早自109年3月起,多次親自向被告A02表達願給付金錢,以換得讓古秉儒進入三灣鄉公所任職之意思,但遲遲未收到被告A02肯定之回覆,之後,始轉而請託被告A01代為向被告A02關說,古建偉並於事成後,復行請託被告A01代為轉交賄款予被告温至強;而被告A02則始終未曾就「安排古秉儒進入鄉公所擔任清潔隊員」乙事,與被告A01進行討論、謀劃共同收取賄賂情形,遑論有與被告A01共同商討賄款數額之可能。再參諸被告A02在收受賄款後,均由其單獨取得,並無將賄款與被告A01朋分情形,亦即被告A01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個人金錢上之利益,在在足以證明被告A01參與本案情節與角色,係 「代表」其選民古建偉、而與古建偉處於同一陣線,向被告A02行賄,而無與被告A02共同收取賄賂之意思,被告A01並未參與被告A02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構成要件行為,而係參與古建偉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構成要件行為。是以,本件尚難認為被告A01確有公訴意旨所指與同案被告A02共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

四、犯罪事實參:訊據被告A02為認罪陳述,然辯稱:是朱銘堂自動提出要拿佣金,我沒有故意刁難等語(原審卷三第48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朱銘堂說A02索賄不成而迫於無奈才行賄顯非事實,係因開標後、尚未完成水土保持計畫,故朱銘堂請託延後簽約(否則一旦簽約、朱銘堂就要開始支付租金)等語(原審卷三第49頁、卷九第275頁)。經查:

㈠犯罪事實參之事實,除關於被告A02是否強行索賄不成一節外,業據被告A02於偵訊、原審審理及本院(刑事特定上訴範圍暨上訴理由狀)坦承不諱(偵字3600號卷三75至79頁、偵字3600號卷四第155頁;原審卷三第48頁、本院卷一第5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朱銘堂、證人廖芳毅、魏文祥、謝維貞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偵字第3607號卷第11至30、115至117、127至142、197至201、247至264、309至325、399、400頁;偵字第3600號卷二第175至186、189至219、287至291頁),並有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關係脈絡圖、時序表、大事紀、光電系統申設流程、同案被告朱銘堂及瑞愷公司基本資料、被告A02108年12月16日與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三灣公所109年2月15日、109年3月19日簽、三灣鄉民代表會109年3月26日三鄉代21會字第1090000189號函、三灣公所109年4月9日三鄉清字第1090002786號函影本、109年4月15日三灣公所土地標租招標簽辦表影本、被告A02手機109年4月17日與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三灣公所109年4月21日網站公告截圖及109年4月28日9時30分開標指派簽影本、「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109年4月28日決標紀錄、採購招標簽到表影本、被告A02109年4月28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台電苗區處109年6月5日苗栗字第1098061247號函暨其附件「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太陽光電)併聯審查意見書」影本、被告A02手機109年6月29日與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6月29日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影本、同案被告朱銘堂手機LINE三灣光電群組對話翻拍畫面、瑞愷公司玉山銀行泰和分行帳戶存摺影本、玉山銀行109年9月1日取款憑條及交易傳票影本、瑞愷公司109年9月1日轉帳傳票影本、「瑞愷公司會計總帳」-109年瑞愷公司日記帳、109年9月1日12時10分被告A02通訊監察譯文、同案被告朱銘堂109年9月1日與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9月10日土地租賃契約書公證書影本、台電苗區處109年10月28日苗栗字第1098118969號函(完成併網通知函)影本、苗栗縣政府109年12月24日府商建字第1091333895號函影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三灣鄉大河底段369、371、371-1、373-4、1096-79、1096-10地號影本、瑞愷公司109年11月3日字第1091103號函、三灣公所109年11月5日三鄉農觀字第1090009580號函、苗栗縣政府109年12月9日府水保字第1091328661號函影本、苗栗縣政府110年4月12日府水保字第1100068447號函、苗栗縣政府110年4月29日府水保字第1100081471號函影本、瑞愷公司永豐銀行光板新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同案被告朱銘堂110年3月29日與RHEA之LINE對話翻拍畫面、瑞愷公司110年4月1日轉帳傳票、瑞愷公司會計總帳-110年瑞愷公司日記帳電子檔擷取內容、水土保持計畫委託審查紀錄、同案被告朱銘堂手機110年5月7日及5月14日與魏文祥及廖芳毅LINE對話翻拍畫面、車牌號碼000-0000車籍資料、苗栗縣政府110年9月1日府水保字第1100166613號、110年11月3日府水保字第1100210808號及111年1月25日府水保字第1110019063號函影本、苗栗縣政府111年2月17日府商用字第1110030687號函及台電苗區處111年3月15日苗栗字第1118027982號函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5號卷第5至13、23至26、30、31、35至42、45、46、50、53、57、58、61、65至67、72、75至83、88至93、98至102、106、108、109、113、116、119至131、135、136、141、145至150、155至160、165至167、172、173、176、177、181、184、185、189、194、195、199、203至216、219至223頁)。足認被告A02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朱銘堂於偵訊中證稱:開標當天是我去鄉公所的2樓開標室,得標後清潔隊長廖芳毅跟我說我得標了,鄉長想跟我見面,我就跟到到2樓鄉長辦公室,到辦公室後廖芳毅就離開,鄉長跟我說這個案子你得標有一些額外費用你知道嗎,我當時很訝異沒有回答,我說我會付仲介費21萬給陳乃綾,我不知道還有其他費用,後來合約沒下來,我跟鄉長討價還價到100萬,作為本案的疏通費用,這筆錢是直接交給鄉長;(109年)9月1日因合約還沒下來,廖芳毅跟我說鄉長還在批示等語(偵字3607號卷第115頁);證人廖芳毅於調詢中證稱:109年4月28日當天帶朱銘堂去找被告A02,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的公文是我主簽,當時我有去跟被告A02反應還未簽准公文所以無法簽約,當時播各A02表示他會再看看,本案簽約公文壓在鄉長那邊等語(偵字第3607號卷第250、253頁),核與同案被告朱銘堂所述得標後與被告A02見面、得標後無法立即簽約一節相符,足見同案被告朱銘堂所述遭被告A02索賄一節,應屬可信。又依109年6月29日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第2條規定:「…租金計算起始日則以台電正式掛表日後之次日起,為期20年。」(廉查中字第25號卷第77頁),故被告朱銘堂當無因為租金問題請託被告A02延後簽約之必要,足見被告A02所辯並非可採。

五、犯罪事實肆:訊據被告A02坦承犯罪事實肆收賄之事實(但稱:其承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賄賄賂罪,否認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附表四之一編號14關於109年10月15日洩密、編號27洩密、附表四之二編號21關於109年12月14日洩密、附表四之二編號16、30、73洩密、附表四之三編號15、18、33、39洩密、附表四之四編號19、26洩密之事實(原審卷三第208頁),惟辯稱:附表四之一編號2、20、29、47、48、50、51、6、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57、41,附表四之三編號1、9、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68、70我沒有洩密及圍標;附表四之一編號14(109年9月29日)、附表四之二編號21(109年12月7日)、附表四之三編號4、24我沒有洩密及圍標;附表四之一編號27、附表四之二編號16、73、附表四之三編號15、18、58、附表四之四編號19、26我沒有圍標;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附表四之三編號32、33、附表四之四編號40沒有期約賄賂;附表四之三編號37沒有期約賄賂、洩密、圍標;附表四之三編號39沒有期約賄賂、圍標等語(原審卷四第304至325頁)。被告A02在原審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A02未與任何人期約,未授權A03為其代理人,亦不知悉圍標情事,將標案資訊洩漏與收賄無對價關係等語(原審卷九第269至357頁);被告A02在本審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案圍標集團係由廠商自主協調發起,並自行決定8%或15% 之賄款金額,再經由A03行賄被告A02,被告A02對於賄款金額之計算、多寡及如何圍標、何人得標,並無任何授權、指示或參與,僅係被動收受賄款而已,亦即廠商給多少,被告A02就收多少,被告A02既未主動要求或期約以標案金額或撥款金額8%或15%計算之「回扣」,其不法內涵即未重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則其所收受之賄款,應僅屬「賄賂」之性質,而非「回扣」,無從論以刑責較重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本院卷四第164至165頁)云云。訊據被告A03坦承如犯罪事實欄肆所載與廠商共同違背或不違背職務交付(或期約)賄賂罪、合意圍標罪,但否認與被告A02共同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收受(或期約)賄賂罪,就「附表四之一編號14、20、27、35、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6、16、21、30、73、附表四之三編號15、18、24、39;附表四之四編號19、26」之洩密犯罪事實,於第一審已經認罪;另就附表四之一編號38、四之二編號41、四之三編號33部分之洩密犯罪事實,於本院亦改認罪,就上開標案,被告爭執因對向犯關係,故不構成犯罪(本院卷三第19頁、卷四第158、159頁)。經查:

㈠被告A02就犯罪事實欄肆中,涉及在公用工程價款中,與對方約定並提取一定比例或扣取其中一部分,作為自己不法利益部分,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就公務員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特別嚴予規範,列為本條例處以最重刑度之貪污類型之一,考其立法意旨,係在於「公用」工程及「公用」器材、物品,係供公眾或多數人使用,與公眾安全、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對於建築、經辦或購辦公務員之廉潔,自應為高度之要求,嚴防其有貪污舞弊之行為,並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承辦公用工程或公用器物採購常見之舞弊手法,列明於本款,一方面以杜爭議,一方面資為認定其舞弊內涵之參考。至其是否以違背職務之行為為對價,究係公務員或對方主動,就上開立法意旨觀之,均非所問。而所謂「回扣」,於公務員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之情形,係指該公務員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謂。其構成固限於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並以上開計算方式收取之,然本質上仍屬「賄賂」之一種。且公務員收取回扣本不必然出於其主動;收受賄賂亦不必然係被動為之。又交付回扣者,縱係被動同意,然如因此得以承作該工程或出售該器材、物品,亦未必即屬合法行為而不可課以相當之罪名。是收取回扣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二罪之間容有發生競合關係之可能性存在。從而,於發生競合關係之情形時,對於因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而收取回扣之公務員行賄者,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相關規定論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所稱「回扣」係指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而言。至於係在公用工程由對方得標前或後所為期約,或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直接提取、扣取,或由對方先另行籌措同額款項支應,並無不同。而收受回扣並不以所交付者與約定成數或比例完全一致為必要,亦不以工程完工或付款時扣取為限。且所謂不法所有之認定時點,係以其收取之時,有無正當權源而斷(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83、439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74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⒉查,本案被告A02擔任三灣鄉鄉長,負責決策及綜理公共工程之採購等事項,督辦【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 、8 、17、45、46、49、44、62(原起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四之二編號52、53、54、55、56、25、60、61、74、75、76、77、78(原起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69(原起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四之四編號64(原起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 、14、20、29、47、48、50、51、6 、27、31、35、38、67、71、22(原起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 、5 、10、16、21、57、73(原起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四之三編號1 、9 、15、18、28、72(原起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原起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30(原起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58(原起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工程時,於工程開標前,其中上開犯罪事實肆相關圍標廠商,委由被告A03向被告A02表示願意交付工程款8%(另有犯罪事實伍之廠商同案被告吳國成向被告A02表示願意交付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案之工程款15%,此部分詳後敘述),嗣各該廠商並依該比例而為給付(詳如附表四所載),被告A02顯然是就應給付之工程價款,向各該廠商收受提取一定比率,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屬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回扣」。被告A02之本審辯護人雖為其辯護稱:被告A02僅係被動收受賄款而已,其既未主動要求或期約以標案金額或撥款金額8%或15%(犯罪事實伍部分,詳後敘述)計算之「回扣」,其所收受之賄款,應僅屬「賄賂」之性質,而非「回扣」等語,然公務員收取工程回扣本不必然出於其主動,前已說明甚詳,是辯護人此部分辯詞,尚難採為被告A02有利之認定。

㈡被告A03之角色係與各廠商共同合意行賄、圍標,而非與被告A02共同收賄、洩密:⒈公訴意旨固起訴主張:上開

㈡⒈提及犯罪事實肆所載各罪,被告A03係與同案被告A02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共同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或同條例第5 條第 1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另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附表四之三編號32、附表四之四編號40所示各罪,被告A03係與同案被告A02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33、37、39所示各罪,被告A03係與同案被告A02共同犯貪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云云。惟按刑事法上之賄賂罪,性質上為對向犯,雙方皆分成三階段,各為行求、期約、交付(以上三種統稱為行賄);要求、期約、收受(以上三種統稱為受賄;下均以統稱行之),以賄賂(含不正利益;下略)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因為受賄之一方,罪責不輕,行賄之一方,於若干犯罪(例如本件行為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之,或買票),亦有刑責,故通常至為隱密,彼此之間若欠缺一定之信任關係,多不敢貿然從事,為填補、建立此一信任關係,復有所謂中間角色出現,甚至輾轉多人,此類角色因經手賄賂,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參與作為,然而究竟係立於行賄者立場共同行事,或居於受賄者地位一起完成,罪名既異,刑責相差更大,於認定時,自當斟酌行為人與對立之雙方主事者間之關係、居中承擔之工作份量、從中獲利之比例或額數,以社會通念之角度而為觀察、判斷。(102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⒉經查:⑴犯罪事實肆所載回扣(賄賂)係由廠商主動發起: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A02於原審證稱:「(你跟這4 個廠商有約定有關三灣鄉的工程8%的賄款,這件事情是你主動找4 家廠商談,還是4家廠商找你談?)我印象中沒有找我談,是可能他們透過A03拿給我。」「(所以也不是你主動跟他們談?)沒有。(他們4 個廠商都說是在吳聲能家談這件 事 情,他們4個廠商以及A03會在吳聲能談這件事情,你知道嗎?)我不知道。(你有派A03代表你去跟這4 個廠商談有關8%回扣的事嗎?)沒有。」「(你有夥同A03嗎?)沒有夥同……我沒有指示他,也沒有授權給他……我認為他問的問題就是後面 廠商收取8%的回扣是否屬實,我說是,後面對。」「(這個廠商圍標交付回扣事宜的討論會議,是不是你授意A03去發起這個會議的?)這件事情我都不知道,我怎麼會授意給他呢。」「(到底是不是你授意A03去找這些廠商來聯合圍標、陪標……目的是要確保每一家得標的廠商給8%回扣……?)我沒有授權或指示A03去主導他們工程的事情……也沒有授權給他,也沒有主導,也沒有指示他,完全是他們在運作的狀況……」「(A03跟4個廠商在吳聲能家中討論要圍標,要交出8%回扣,這件事你事前知不知道?)不知道。(你是什麼時候知道的?)可能事後A03跟我講,他們包商有意要給我8%的問題,我才知道」等語(原審卷七第244、245、259、271、272、278頁)。由上證人A02證言可知,其未主動找廠商談8%回扣,事前不知吳聲能家中會議,未指派或授權、指示被告A03前往,係廠商主動透過被告A03給付8%回扣(賄賂)。

②證人即4家廠商傅名頡、吳聲能、邱國興及王萬富在原審均證稱:聚會當天,被告A03未表示自己代表鄉長,未表示自己獲得鄉長授權,未表示鄉長要求8%,也未要求廠商作成8%之協議等語(原審卷六第280、281、305、311、319、341頁、卷七第100、109、147、151頁)。而證人傅名頡、吳聲能在原審更證稱:當初107年間四家廠商洽談給被告A028%回扣的事情,剛好被告A03在場,因此找被告A03轉達被告A02等語(原審卷六第280至281、309至310頁)。就吳聲能家聚會各參與,究竟是被誰邀請部分,邱國興證稱是傅名頡找去;王萬富亦證稱是傅名頡找去,且會議是傅名頡主導;傅名頡則證稱是吳聲能找伊去;吳聲能則證稱忘記了等語(原審卷七第134至135、166至167頁;原審卷六第293、323頁),其等所證雖然不一。但以上可見,該會議並非由被告A03主導糾集。

③回扣(賄賂)數額8%之決定:證人即同案被告A02於原審證稱:8%並非其決定,而是廠商透過被告A03告知(原審卷七第244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傅名頡證稱:8%是在吳聲能家討論得出的數字,然後拜託被告A03帶話給被告A02等語(原審卷六第296頁)。則該8%回扣(賄賂)金額既係由廠商所決定,而非鄉長決定,則該回扣(賄賂)金額決定之目的,係廠商為向鄉長行賄,而非鄉長向廠商索賄。

④同案被告即證人王萬富、邱國興、傅名頡及吳聲能在原審均證稱:在吳聲能家時,即有提到要由廠商輪流得標與陪標等語(原審卷七第94至95、141頁;卷六第286、302頁;卷六第284、315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A02於原審亦證稱:被告A03不會向其報告誰得標,知道廠商要來輪流投標,但不知道誰投標誰得標,知道被告A03有在協助廠商圍標等語(原審卷七第254至256頁)。以上足證,圍標是廠商在行賄前之共識,被告A03是協助廠商圍標,且廠商請被告A03協調,而非協助鄉長圍標、協調,被告A03地位與4間廠商不同,亦不代表被告A03地位與鄉長A02相同。

⑤賄款(回扣)交付方式:參照後開證據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部分,證人即同案被告傅名頡係直接交付賄款予被告A02;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部分,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聲能有時直接交付賄款予被告A02,有時透過被告A03轉交被告A02;而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四之四部分,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國興、王萬富則透過A03交付。證人即同案被告A02並證稱:「(當時廠商透過A03說要付8 %,你有跟他講說一定要透過A03收嗎?)沒有。」「(起訴你除了這4 個廠商的案子以外,好像還有起訴別的案件,就是不只這4 個廠商,還有其他的案件,那其他的案件你有透過A03去收錢嗎?)」等語(原審卷七第250、254頁),可見被告A02與犯罪事實肆所載4家廠商,當初未提及一定要透過被告A03收款,而且自被告A02全部收取賄款之行為模式觀之,其並不介意自己出面親自收取,故其並無透過白手套來收取賄款之需求,從而就犯罪事實肆部分,實亦無需透過被告A03擔任白手套作為中介來收取賄款。由此益見,被告A03確實是受4間土木包廠商所託而向被告A02行賄,而非被告A02確有必要透過被告A03向4間土木包廠商索取賄賂。

⑥被告A03並未與同案被告A02朋分贓款,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證人即同案被告A02並證稱:「(A03拿錢給你的時候 ,有沒有把廠商給他的錢全部轉交給你,還是有先自己拿一部分,你清楚嗎?)應該不會,因為上面有包裝。」「(你確定他不會?)對 ,這有的廠商會有明細在那邊,他不可能抽走。」「(廠商透過A03轉交給你,他有曾經跟你講說你 應該給他一點比例的或一定金額的款項嗎?他會不會跟你要一點錢,就是說他幫廠商把錢給你,他會說你要給他一點,他有曾經這樣跟你講嗎?)沒有。」「(你有答應他說一定的比例給他嗎?)沒有」等語(原審卷七第251至252頁)。而證人即廠商吳聲能配偶邱月霞、證人王萬富及王萬富配偶譚玉清均證稱:被告A03沒有拿到錢等語(原審卷六第359頁、卷七第152、193頁),核與證人A02上開證詞吻合,堪認被告A03並未與同案被告A02朋分贓款,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衡諸常情,倘若被告A03係被告A02收取賄賂(回扣)之白手套,則被告A03應在廠商行賄過程中獲得好處。然被告A03在犯罪事實肆廠商交付賄款過程中,並無任何證據證明其有獲得財物或其他利益,則被告A03在本件收賄過程中角色,應為行賄者之共犯,而非收賄之共犯。

⑦被告A03自幼即居住於三灣鄉,並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聲能自幼讀國小就認識,為結識超過40年以上的朋友;而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國興與被告A03係鄰居關係,交情可以等情,分別經證人吳聲能、邱國興在原審證述在卷(原審卷六第320頁、卷七第82頁)。另證人邱國興住○ ○○○○鄉○○路000號)更是位在A03經營之「文風打字行」店面兼住○○○○○鄉○○路000號)的斜對面。而被告A03認識被告A02時間,是自被告A02參與政治後才開始有交易往來,因此被告A03與吳聲能、邱國興等部分廠商關係、交情,確有大於與鄉長A02關係之情形。

⑧至於:Ⅰ證人即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之偵查或原審證述(偵字3609號卷一第476頁、卷二第316至318頁、偵字3609號卷一第101、102頁、偵字第3609號卷三第163至165頁),或被認為A03得分配標案,因此為資源分配者。然查,4間廠商均證稱在吳聲能家時,即有提到要由廠商輪流得標與陪標乙情,業經上開

④所載理由說明甚詳,是被告A03係協助廠商圍標,而非協助鄉長A02圍標,即使被告A03地位與4間廠商不同,亦不代表被告A03地位與鄉長相同。Ⅱ證人邱國興、王萬富偵查中之證詞(偵字3609號卷三第163至165頁、卷四第70頁;卷一第101、102頁),似暗指8%賄款是由被告A03所決定云云。惟查,該8%賄賂金額既係由廠商討論後所作決定,而非鄉長A02之決定,前於理由

③已經詳細說明。何況,證人邱國興於原審亦證稱:8%是廠商討論後得出,當時8%討論過程其未在場,其到的時候就已決議了,過程其未參與,被告A03講什麼,其沒印象,是誰先提出8%,當時其尚未到場等語(原審卷七第95至97頁),顯然與其偵查中所述「8%賄款是由被告A03所決定」等語不符。而證人王萬富在原審證稱:「(當時會講到8%的原因是廠商決議了這個8%,這個8%是怎麼來的?)我後來到的時候,這個事情(指8%)已經決定了。」「(當時怎麼討論這個8%?就是說8%怎麼來的?)8%我也不是很清楚,不清楚怎麼8%」等語(原審卷七第136、138頁),核與其在偵查中所述「我之前有投標三灣鄉公所工程,後來A03知道,有主動找我,A03說要投標三灣鄉公所工程他可以處理,但是要8%」等語不合,其偵查中所述是否屬實,尚有可疑。且參照上開理由

③之事證,本院認為證人王萬富在偵查中之證言,尚難採為對被告A03不利之認定。Ⅲ依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之偵查、原審證述,固得以認定4家廠商8%之賄賂,係與被告A03參與吳聲能家聚會後決定。惟參照上開

①至

④所述,圍標是廠商在行賄前之共識,被告A03是協助廠商圍標,且廠商請被告A03協調,而非協助鄉長圍標、協調,被告A03地位與4間廠商不同,亦不代表被告A03地位與鄉長A02相同。因此,在吳聲能家中會議後決定賄賂比例,仍無法排除被告A03為廠商推派向被告A02行賄之可能性,此8%之賄賂決定之時間點,亦難據此認定被告A03係被告A02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期約或收受賄賂之共同正犯。

⑨綜上,被告A03確與部分廠商有大於其與被告A02之關係、交情;其擔任之角色係代4間廠商向A02行賄,並於被告A02同意賄賂後,協助安排廠商輪流得標,其自被告A02洩密獲得參標相關資訊後,協助廠商圍標,被告A02收受賄款(回扣)過程,並非一定透過被告A03轉交賄賂(回扣),且其並未與被告A02朋分賄賂(回扣)。故被告A03並非被告A02之白手套,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要旨(斟酌行為人與對立之雙方主事者間之關係、居中承擔之工作份量、從中獲利之比例或額數,以社會通念之角度而為觀察、判斷),其應屬行賄者即4家廠商之共同正犯,而非收賄者之共同正犯甚明。公訴意旨就被告A03客觀行為所為法律評價(共同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期約或收受賄賂罪),尚有誤會。又被告與各相關廠商所交付之回扣,係對於因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而收取回扣之公務員(被告A02)行賄,參照上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8號刑事判決意旨,應分別情形論以同條例第11條第1項「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第2項「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規定論處。

㈢被告A02有於開標前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並告知被告A03,而由被告A03洩漏予圍標廠商之事實:⒈證人邱惠雅於調詢時證稱:我是三灣鄉公所行政室約僱人員,負責發包、採購、勞健保等業務,鄉長對採購案件都會關心有無廠商投標,若截標日可能鄉長外出前有交付,要跟他報告有無廠商投標,我會在17時前截標前跟他用LINE報告等語(偵字3600號卷二第129、133頁);於偵訊中證稱:只要有投標案件,就要跟鄉長報告,因鄉長隔天要訂底價,不一定用LINE報告,鄉長有時過來巡視,經過我的位子,就會順便問我有無廠商過來投標等語(偵字3600號卷二第169、170頁)。另證人徐敏珠於廉詢時證稱:我擔任三灣鄉公所行政室主任,我有辦理上網公告招標、開標,被告A02會來問邱惠雅投標廠商的家數,如果邱惠雅不在,被告A02也有問過我投標家數等語(偵字3600號卷二第79、80頁);於偵訊中證稱:一般結標是5點,鄉長在結標前4點多會問我有無廠商投標及家數,還會問另一承辦人邱惠雅等語(偵字3600號卷二第123頁)。綜上,足認被告A02確有於各次標案開標前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之事實。⒉被告A03於偵訊中證稱:鄉長知道沒人來投標,流標的話應該一家來投就可以,通常鄉公所的投標截止時間是下午5點,被告A02是在投標截止前打電話給我說該標案沒有人來投標等語(偵字3600號卷一第265頁);證人傅名頡於偵訊中證稱:結標當天4點半到5點,如果我要投標的工程,被告A03通常都會在鄉公所外面等,他會告訴我可不可以去投標等語(偵字3609號卷一第476頁);證人邱國興於偵訊中證稱:由被告A03掌握是否有外來廠商參與投標,如果有的話就進行流標,如果沒有外來廠商,就看該件標案誰得標,另外的廠商就陪標,湊足3家廠商等語(偵字3609號卷三第167頁);證人吳聲能於偵訊中證稱:「(調查筆錄你稱說,你曾經聽你太太邱月霞說,投標截止日當天要開標前,廠商會到鄉公所外面等待,如果有外來廠商要投標,A02或A03就會通知大家解散,讓該標案流標,如果當天沒有其他外來廠商來投標,就會照講好的得標,陪標廠商進去投標,是否如此?)是。」(偵字3609號卷二第318頁)。是以,依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A02確有將有無廠商投標一節告知被告A03,並由被告A03洩漏予圍標廠商。⒊被告A03縱有洩密之事實,但因其係與4家廠商罪共同行賄、圍標,與收賄(回扣)、洩密之被告A02屬於對向犯關係,被告A02不成立合意圍標罪,被告A03不構成洩密罪:⑴按「學理上所謂之『對向犯』,係指2個或2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因行為人各有其目的,而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本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罪,所處罰之犯罪主體為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之公務員,其對向行為之收受者,自無與該公務員成立共犯之餘地。依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失竊車輛車籍及報案資料予張序文等情,倘若不虛,則張序文係上訴人洩漏上開秘密之對向行為者,原判決論其二人為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顯有未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⑵查,被告A03係受4 間廠商委託,而向鄉長即被告A02行賄,並非受被告A02之委託,而向4間廠商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前已敘及(詳前段理由

㈡部分)。是被告A03既然係與4間廠商共同行賄、合意圍標,則其在共同行賄、圍標過程中,或有自被告A02洩密,因而獲得與投標與否相關公務員國防以外之秘密,但因被告A03係行賄者、圍標者,與被告A02身為鄉長係收賄(收受回扣)、提供標案公務上秘密,所提供關於標案之公務上秘密,係為方便行賄者進行圍標所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屬於「行為形式不一致的對向犯類型」,則「被告A03及共同行賄之廠商」與「被告A02」顯然係立於「對向犯」關係。因此,被告A02係立於廠商之對立面,自不成立合意圍標罪,被告A03及廠商共同立於鄉長A02之對立面,其等雖然成立共同圍標罪,但無從與被告A02構成共同洩密罪自明。

㈣被告A02有收受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所載回扣之事實:此部分收受賄賂之事實,業據被告A02於偵訊及原審坦承不諱(偵字3600號卷四第153至157頁,原審卷三第17、46、48、68、136、208至226頁,原審卷四第77、78、81頁,其在原審及上訴理由否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即主張有收受賄賂但不違背職務;其在本院未到庭,其在本審辯護人否認有相關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但該相關部分應評價為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A03、傅名頡、李鳳妮、邱國興、A08、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於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偵字3600號卷一第263至265頁,3609號卷一第103至106、157、158、226至228、476至478頁,3609號卷二第115至117、316至318、381至383頁,3609號卷三第166至168、398至400頁,3609號卷四第24、48、49、69、70、100頁),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但【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 、8 、17、45、46、49、44、62(原起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四之二編號52、53、54、55、56、25、60、61、74、75、76、77、78(原起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69(原起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四之四編號64(原起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 、14、20、29、47、48、50、51、6 、27、31、35、38、67、71、22(原起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 、5 、10、16、21、57、73(原起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四之三編號1 、9 、15、18、28、72(原起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原起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30(原起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58(原起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工程,被告A02所坦認收受賄賂部分,應評價為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詳見理由欄貳、五、

㈠部分)。

㈤附表四之一:

⒈編號2: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招、決標公告、三灣公所支出傳票、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87至92、107、111、112頁)。⑵被告A03、同案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於108年10月3日(該日尚有附表四之二編號3、附表四之三編號1之標案)截標前陸續出現在三灣公所前,同案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分別持數個信封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另被告A03與同案被告傅名頡於同日16時46分、17時4分許,以LINE通話等情,有108年10月3日蒐證照片、108年10月3日被告A03與同案被告傅名頡之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87至92、94至104頁),足以佐證其等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被告A03、同案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於截標前相繼出現於三灣公所前,並由同案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另持信封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134,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⒉編號7: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度三灣停車場改善計畫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三灣公所支出傳票、記事本、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115至123、127、131至133、137頁)。⑵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48,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⒊編號8: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招、決標公告、109年5月14日13時41分傅名頡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09年5月25日蒐證照片、三灣公所支出傳票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141至158、161、165至175、179頁)。⑵依上開蒐證照片可知,被告A02、A03、同案被告傅名頡陸續於109年5月25日截標前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被告A03、A02並陸續進入同案被告傅名頡所駕駛之車輛內,故被告A03就本次標案已協調由同案被告傅名頡得標一節,應堪認定。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340,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⒋編號14: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支出傳票、記事本、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195至204頁、227、231至234、237、241頁)。⑵109年9月29日14時55分許,有1名疑似投標女子進入三灣公所,同日16時35分至52分許,被告A03、同案被告傅名頡、吳聲能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然同案被告傅名頡、吳聲能均未投標,於109年10月15日截止投標前,被告A03與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有LINE通話紀錄,被告A02並自邱惠雅處得知無廠商投標等情,有109年9月29日蒐證照片、109年9月30日三灣公所開標紀錄影本、被告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0月15日被告A03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0月15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0月15日被告A02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07至211、216、217、222、224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被告傅名頡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109年9月29日14時55分許,有1名疑似投標女子進入三灣公所,當日圍標廠商即未投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132,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⒌編號17: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被告A02記事本、支出傳票、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45至250、253、257、261至263頁)。⑵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55,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⒍編號20: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記事本、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67至271、288、291至294、297、301頁)。⑵被告A03、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109年12月7日(同一日標截標另有附表四之二編號21)截標前陸續出現在三灣公所前,同案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另持信封進入三灣公所,又邱惠雅於同日15時7分許告知被告A02無廠商投標,被告A02於同日16時56分許傳送「Ok」訊息給被告A03等情,有109年12月7日被告A02與邱惠雅及被告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2月7日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76、277、281至285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邱惠雅於截標前已告知被告A02無廠商投標,且被告A03、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並由同案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持信封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201,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⒎編號29: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被告A02記事本、支出傳票、記事本、111年1月28日及2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對翻拍照片、「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05至310、319、323、327、331、333、335、340頁)。⑵被告A03於110年9月13日17時截標前後之16時35分、49分、17時28分許,與同案被告傅名頡有LINE通話紀錄,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於同日16時41分許,亦有LINE通話紀錄等情,有110年9月13日被告A03與傅名頡對話翻拍照片、109年9月13日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14、316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被告A03於截標前接連與被告傅名頡、邱國興聯繫,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164,64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⒏編號45: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3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43至348、351、355至357頁)。⑵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22,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⒐編號46: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8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61至366、369、373至375頁)。⑵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62,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⒑編號47: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8年度鄉內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79至384、387、391至393頁)。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108年9月9日截標之標案共有附表四之一編號47、附表四之二編號57、附表四之三編號58,分別由加山公司、國翔木土包、合晟土木包得標,本標案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122,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⒒編號48: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397至402、405、409至411頁)。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137,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⒓編號49: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劃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415至420、423、427至429頁)。⑵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332,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⒔編號50: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7年三灣鄉內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5至10、13、17至19頁)。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124,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⒕編號51: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7年1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筆記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3至29、33、37至39頁)。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81,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⒖編號6: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111年1月28日及2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43至48、61、63、65、69、70頁)。⑵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109年2月25日於截標前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被告A03於同日16時34分許與同案被告傅名頡有LINE通話,被告A03於同日16時49分許與同案被告邱國興有LINE通話等情,有109年2月24日蒐證照片、109年2月25日被告A03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2月25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51至58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109年2月25日於截標前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被告A03於截標前接連與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聯繫,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20,435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⒗編號27: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被告A02記事本、111年1月28及1月2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73至78、101、102、105、107、109頁)。⑵被告A03於110年8月5日致電同案被告王萬富要求陪標,邱惠雅於同年月9日16時43分許告知被告A02無廠商投標,被告A02隨即用LINE發送「OK」訊息給A03,被告A03、同案被告傅名頡、王舜玄、邱月霞於110年8月9日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同案被告傅名頡、王舜玄、邱月霞於同日16時44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被告A03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51分許有LINE通話等情,有110年8月5日及8月9日被告A03與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0年8月9日被告A02與邱惠雅及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8月9日蒐證照片、110年8月9日被告A03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81、82、86、87、91至98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被告傅名頡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邱惠雅於110年8月9日16時43分許告知被告A02無廠商投標,被告A02隨即用LINE發送「OK」訊息給A03,同案被告傅名頡、王舜玄、邱月霞於同日16時44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86,8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⒘編號31: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被告A02記事本、111年1月28及1月2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17至122、143、147、149、151、155、156頁)。⑵邱月霞、A03、A02、李鳳妮、A08於110年10月19日16時27分至48分許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同案被告邱月霞、李鳳妮、A08並自同日16時46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被告A03與同案邱國興、傅名頡、邱月霞於同日16時41分、42分、47分許有LINE通話等情,有110年10月19日蒐證照片、110年10月19日被告A03與傅名頡及邱月霞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0月19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25至131、136、137、140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同案被告邱月霞、李鳳妮、A08於110年10月19日46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回扣89,337元之前金50,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⒙編號35: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決標公告、110年12月14日同案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1年1月28及1月2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59至164、167、185、187、189、193、194頁)。⑵被告A02與A03於110年12月14日16時38分許LINE通話,被告A03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4分許LINE通話,被告A03、邱月霞、李鳳妮、邱國興、A08於110年12月14日確有於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同案被告邱月霞、李鳳妮、邱國興、A08於同日16時25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等情,有110年12月14日被告A02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14日蒐證照片、110年12月14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72、175至182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同案被告邱月霞、李鳳妮、邱國興、A08於110年12月14日16時25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中之前金100,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⒚編號38: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錦明土木包投標文件標封影本、111年1月28日及1月2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97至206、229至232、235、239、241、243、247、248頁)。⑵被告A02雖以前詞置辯。惟110年12月27日16時20分許,有1名疑似投標男子進入三灣公所,被告A03與傅名頡、邱國興於同日16時39分許LINE通話後,同案被告邱國興於同日16時40分許電聯A08要求不要投標,同日16時15分至35分許,邱月霞、A03、李鳳妮相繼出現於三灣公所前,然均未投標,嗣僅有外來廠商錦明土木包投標等情,有110年12月27日蒐證照片、110年12月27日被告A03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7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7日同案被告邱國興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09至228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邱月霞、A03、李鳳妮於110年12月27日16時15分許起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均未投標,嗣僅有外來廠商錦明土木包投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中之前金200,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⒛編號44:此部分逕洽估價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民眾陳情山塘背農路、步道樹木倒塌及中港溪大橋側土地公廟旁大樹斷裂」採購資料照片、111年1月28日及1月2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1年1月28及1月29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1年2月9日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LINE對話翻拍畫面、「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51至255、259、261、263、267、268頁)。而且本次逕洽估價承攬小型工程後,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結算金額8%之回扣7,526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編號62: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三灣鄉北埔運動公園設施修繕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71至276、279頁)。⑵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結算金額8%之回扣58,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同案被告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編號67: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三灣鄉頂寮社區活動中心興建計畫」招、決標公告、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83至289、293頁)。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中之前金200,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編號71: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297至302、305、306頁)。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⑶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175,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編號22: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支出傳票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309至314、331至335頁)。⑵邱惠雅於110年2月2日傳送訊息予被告A02(嗣收回訊息),同案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同日16時22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其中邱月霞、邱國興均明顯看出手持3個信封,本件與附表四之二編號23、附表四之三編號24均為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被告A03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1分許有LINE通話等情,有110年2月2日被告A02與邱惠雅及被告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2月2日蒐證照片、110年2月2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318、321至328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同案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110年2月2日16時22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加山公司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加山公司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傅名頡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29,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傅名頡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傅名頡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㈥附表四之二:

⒈編號23: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至10、27、31、32頁)。⑵被告A02雖以前詞置辯。惟邱惠雅於110年2月2日傳送訊息予被告A02(嗣收回訊息),同案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同日16時22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其中邱月霞、邱國興均明顯看出手持3個信封,本件與附表四之一編號22、附表四之三編號24均為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被告A03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1分許有LINE通話等情,有110年2月2日被告A02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2月2日蒐證照片、110年2月2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4、17至24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同案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110年2月2日16時22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43,6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⒉編號34: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5至40、61、65、66頁)。⑵李鳳妮、A03、邱月霞、邱國興於110年12月7日確有於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同案被告邱月霞、李鳳妮、邱國興於同日16時45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等情,有110年12月6日及12月7日同案被告李鳳妮與邱國興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2月7日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3、44、47至57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同案被告邱月霞、李鳳妮、邱國興於110年12月7日16時45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458,08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⒊編號36: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招、決標公告、110年12月14日被告傅名頡與邱國興通訊監察譯文、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69至74、77、95、96頁)。⑵邱惠雅於110年12月13日16時48分許有與被告A02通話,被告A03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2分、43分許通話,被告A03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2分、44分許通話等情,有110年12月13日被告A02與邱惠雅及被告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13日被告A03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13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82、86、88、91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A03與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於截標前相互聯繫,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69,2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⒋編號52、53、54、55: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三灣公所「110年5月豪雨木棧步道修護工程」、「三灣國中後方木棧通學步道一案」、「三灣國中後方通往石母祠步道旁木製樓梯拆除案」、「中港溪旁肚兜角步道土石清除案」採購資料、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99至115、119、123、124頁)。⑵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而此4次採購案係依逕洽估價方式由國翔土木包承攬,嗣後由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分別為4,673元、7,864元、7,909元、4,217元,合計為24,663元予被告A03,被告A03再轉交給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同案被告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⒌編號56: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工程案費用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27至132、135、139、140頁)。⑵被告A03係分配得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33,840元予被告A03,被告A03再轉交給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同案被告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⒍編號3: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8年度道路挖掘水泥路修復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43至148、163頁)。⑵邱國興、A03、邱月霞、傅名頡於108年10月3日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該日尚有附表四之一編號2、附表四之三編號1之標案),同案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分別持數個信封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另被告A03與同案被告傅名頡於同日16時46分、17時4分許,以LINE通話等情,有108年10月3日蒐證照片、108年10月3日被告A03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51至160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同案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108年10月3日16時22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136,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⒎編號5: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109年2月25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67至172、185頁)。⑵被告A03與傅名頡於109年2月25日16時34分許通話,被告A03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9分許通話,被告A03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2分、44分許通話,同案被告傅名頡、邱月霞、邱國興於同日16時39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等情,有109年2月25日蒐證照片、109年2月25日被告A03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75至182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被告邱國興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A03與傅名頡、邱國興於截標前相互聯繫,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43,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⒏編號10: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89至194、207、211、212頁)。⑵被告A03與邱國興於109年7月6日10時44分許通話,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同日14時27分許通話,被告A03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7分許通話,被告A03與吳聲能於同日16時50分許通話等情,有109年7月6日被告A03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09年7月6日被告A03與吳聲能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7月6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197、202、204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A03與傅名頡、邱國興於截標前相互聯繫,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248,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⒐編號16: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215至220、247、251頁)。⑵邱惠雅於109年11月12日16時27分許傳送訊息給被告A02「鄉長好 2件工程案目前沒有廠商來投標喔」(109年11月12日截標案件尚有附表四之三編號15),被告A02於同日16時23分許被告A03通話嗣後並傳送訊息「OK」,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同日16時31分許通話,被告A03與吳聲能於同日16時40分許通話,被告A03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0分、54分許通話,被告A03、李鳳妮、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同日15時2分許起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再進入三灣公所投標等情,有109年11月12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1月12日被告A02與A03及邱惠雅對話翻拍照片、109年11月12日蒐證照片、109年11月12日被告A03與傅名頡、吳聲能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223、227至229、233至243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被告A02於截標前已自邱惠雅處得知無廠商投標並與被告A03聯繫,嗣後被告A03與吳聲能、傅名頡於截標前相互聯繫,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再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217,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⒑編號21: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招、決標公告及109年12月8日決標紀錄、巨昇公司投標文件標封影本、109年12月14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投標文件標封影本、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255至267、303頁)。⑵被告A03於109年12月14日16時46分許與被告A02聯繫後,被告A02於同日16時48分許即聯繫邱惠雅詢問:「明天的有沒有人來」,邱惠雅於同日16時51分許回覆:「鄉長沒有廠商投標」,被告A02即於同日16時51分許立即發送訊息予被告A03:「Ok」、「沒有人來」,被告A03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56分許通話,被告A02於同日16時57分許詢問三灣公所行政主任徐敏珠後得知投標廠商,被告邱國興於同日16時58分復與被告A03通話,國翔木木包旋即於同日16時59分投標等情,有109年12月14日被告A02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2月14日被告A02與A03及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2月14日被告A03與邱國興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投標文件標封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287至293、298、299頁),堪認被告A03確已從被告A02處知悉廠商投標訊息而將此洩漏予同案被告邱國興。⑶被告A02於109年11月28日與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聯繫,同案被告傅名頡與邱國興於同年12月7日聯繫,邱惠雅於109年12月7日15時7分、8分許傳送訊息給被告A02「鄉長好 明天工程案9點30分開標無廠商投標」、「10點開標目前有1家廠商投標」,被告A02於109年12月7日16時23分許與被告A03通話嗣後並傳送訊息「OK」(同一日截標時間尚有附表四之一編號20,應係表示此部分投標),被告A03、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109年12月7日(同一日標案截標即附表四之一編號20)確有於截標前一起出現在三灣公所前,同案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另持信封進入三灣公所等情,有109年11月28日及12月7日A02、A03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2月7日被告A02與A03、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巨昇公司電子領標紀錄、109年12月7日被告A03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2月7日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一第281至285頁,卷三第271、276至279、283頁),可佐圍標廠商確已從被告A03處得知已有外來廠商投標,才未於109年12月7日一併投標本次標案,堪認被告A02將「有」或「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⑷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178,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⒒編號25: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110年3月16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3月16日被告A03通訊監察譯文、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07至311、316、317、321頁)。

⑵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55,000元予被告A03,被告A03再轉交給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同案被告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⒓編號30: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度三灣鄉大河村頭寮坑農路改善工程」招標、無法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資料、110年10月5日A02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0月12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25至334、337、342、345頁)。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因本件標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而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其協調係由國翔土木包1家投標並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62,000元予被告A03,被告A03再轉交給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被告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⒔編號57: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8年度鄉內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49至353、357頁)。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108年9月9日截標之標案共有附表四之一編號47、附表四之二編號57、附表四之三編號58,分別由加山公司、國翔木土包、合晟土木包得標,本標案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由國翔木土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164,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⒕編號60: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苗栗縣三灣鄉108年6月豪雨 (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4件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08年10月9日至10月17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61至366、370、373頁)。⑵因本件標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其協調係由國翔土木包1家廠商投標及得標,且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74,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⒖編號61: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8年6月豪雨(B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三灣鄉三灣村14鄰中港溪旁觀光木棧步道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08年10月17日至10月28日邱國興手機LINE與A03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77至382、386、389、393頁)。⑵因本件標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其協調係由國翔土木包1家廠商投標及得標,且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37,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⒗編號73: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397至402、419頁)。⑵被告A03於110年7月28、29日致電被告王萬富要求陪標,被告A03與A02於110年8月9日16時41分許通話,被告A02隨即於同日16時38分許詢問邱惠雅「明天有沒有人進來,國小的有沒有增加」,邱惠雅於同日16時43分許回覆「工程沒有哦」,被告A02再於同日16時44分許回覆被告A03「OK」,被告A03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7分許通話等情,有110年7月28日及7月29日被告A03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監察譯文、110年8月10日被告A02與A03及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8月10日被告A03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05、406、410、411、416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邱惠雅於110年8月10日16時43分許告知被告A02無廠商投標,被告A02隨即用LINE發送「OK」訊息給被告A03,被告A03再與同案被告傅名頡聯繫,嗣後由加山公司、舜力土木包陪標,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164,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⒘編號74: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8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108年2月5日至108年2月19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23至427、432、435頁)。⑵因本件標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其協調係由國翔土木包1家廠商投標及得標,且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62,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⒙編號75: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8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08年2月5日至108年4月3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39至444、448、449、453頁)。⑵因本件標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其協調係由國翔土木包1家廠商投標及得標,且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62,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⒚編號76: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活扣)經過,有「108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08年2月5日至108年4月3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57至462、466、467、471頁)。⑵因本件標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其協調係由國翔土木包1家廠商投標及得標,且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42,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⒛編號77: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75至480、483頁)。⑵因本件標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其協調係由國翔土木包1家廠商投標及得標,且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62,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編號78: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110年1月12日至110年2月6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487至492、496、497頁)。⑵因本件標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其協調係由國翔土木包1家廠商投標及得標,且嗣後由同案被告邱國興依約交付約決標金額8%之回扣53,000元予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國興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編號41: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7月及8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銅鏡山林步道」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01至510頁)。⑵被告A03於111年1月17日致電同案被告傅名頡要求陪標,被告A02於同年月18日詢問邱惠雅有無廠商投標,嗣經邱惠雅回覆(邱惠雅收回訊息),被告A03於同日16時28分、44分許分別與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聯繫;被告A02於111年1月26日16時24分許與邱惠雅通話,被告A03與邱國興於111年1月26日16時30分許通話等情,有111年1月17日被告A03通訊監察譯文、111年1月18日被告A02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1年1月18日被告A03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1年1月18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11年1月26日被告A02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1年1月26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13、518、522、524、528、529、542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邱國興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邱惠雅於111年1月18日在被告A02詢問有無廠商投標,隨即回覆(嗣收回訊息),被告A03再與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聯繫,被告A02於111年1月26日16時24分許與邱惠雅通話,嗣被告A03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30分許聯繫,嗣後由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有」或「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確有洩密行為。

編號42: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1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33至537頁)。⑵被告A03與邱國興於111年1月24日16時46分許截標前通話,有111年1月22日至111年1月31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42頁),足以佐證該標案確經被告A03協調由國翔木土包參與投標,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而被告A03係與廠商共同向被告A02行賄者之角色,前已敘及,是應足認被告A03、邱國興與A02已有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實。

編號43: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1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54至556頁)。⑵被告A03與邱國興於111年1月24日16時46分許截標前通話,有111年1月17日至111年1月31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三第554至556頁),應足以佐證該標案確經被告A03協調由國翔木土包參與投標,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而被告A03係與廠商共同向被告A02行賄者之角色,前已敘及,是應足認被告A03、邱國興與A02已有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實。

㈦附表四之三:

⒈編號1: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8年度道路挖掘都計內柏油路修復工程」招、決標公告、108年10月3日蒐證照片、108年10月3日被告A03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至10頁)。⑵被告A02雖以前詞置辯。惟同案被告邱國興、A03、邱月霞、傅名頡於108年10月3日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該日尚有附表四之一編號2、附表四之二編號3之標案),同案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傅名頡分別持數個信封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另被告A03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6分、17時4分許,以LINE通話等情,有108年10月3日蒐證照片、108年10月3日被告A03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3至22頁),已足見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被告A03、邱國興、邱月霞於截標前相繼出現於三灣公所前,並由同案被告邱國興、邱月霞另持信封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⑷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約撥款金額8%之回扣140,000元予被告A02,或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月霞、吳聲能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⒉編號9: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度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5至30頁)。⑵被告A02雖以前詞置辯。惟同案被告李鳳妮、A03、邱國興、邱月霞於109年6月11日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同案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另被告A03與傅名頡、邱國興於同日以LINE通話等情,有109年6月11日蒐證照片、109年6月11日被告A03傅名頡對話翻拍畫面、109年6月11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6月11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3至44頁),已足見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李鳳妮、A03、邱國興、邱月霞於截標前繼出現於三灣公所前,並由同案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⑷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約撥款金額8%之回扣140,000元予被告A02,或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月霞、吳聲能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⒊編號12: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合晟土木包日盛銀行頭份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47至55、65、67、71頁)。⑵被告A03與傅名頡於109年8月13日通話,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同日16時50分許通話並表示來不及投標等情,有109年8月13日被告A03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8月13日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60、61頁),已足見其被告A03有居間聯繫投標之事實。因本件標案之第2次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其協調係由合晟土木包1家廠商投標及得標,且嗣後由同案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約撥款金額8%之回扣90,000元予被告A02,或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月霞、吳聲能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⒋編號15: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度鄉內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75至80、105頁)。⑵被告A02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A02與A03於109年11月12日16時23分許通話後,邱惠雅於109年11月12日16時27分許告知被告A02「鄉長好 2件工程案目前沒有廠商來投標喔」(109年11月12日截標案件尚有附表四之二編號16),被告A02於同日16時23分許被告A03通話嗣後並傳送訊息「OK」,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同日16時31分許通話,被告A03與吳聲能於同日16時40分許通話,被告A03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0分、54分許通話,被告A03、李鳳妮、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於同日15時2分許起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再進入三灣公所投標等情,有109年11月12日被告A02與邱惠雅及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1月12日蒐證照片、109年11月12日被告A03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11月12日被告A03與吳聲能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84、85、89至102頁),足見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被告A02於截標前已自邱惠雅處得知無廠商投標並與被告A03聯繫,嗣後被告A03與吳聲能、傅名頡於截標前相互聯繫,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再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陪標,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⑷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約撥款金額8%之回扣160,000元予被告A02,或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月霞、吳聲能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⒌編號18: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招、決標公告、合晟土木包日盛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09至114、123至125、129頁)。⑵被告A02雖以前詞置辯。惟同案被告邱惠雅於109年12月3日16時43分許告知被告A02「鄉長好 2件工程案無廠商投標喔」(109年12月3日截標案件尚有附表四之四編號19),被告A02與A03於同日16時55分許通話嗣後並傳送訊息「OK」等情,有109年12月3日被告A02與邱惠雅及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18、119頁),嗣後由舜力土木包、國翔土木包陪標,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由同案被告邱月霞、邱國興、王舜玄進入三灣公所投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⑷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約撥款金額8%之回扣80,000元予被告A02,或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月霞、吳聲能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⒍編號28: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10年度鄉內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合晟土木包日盛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33至138、153至155頁)。⑵被告A02與A03於110年9月13日16時29分許通話,被告A03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35分許通話,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同日16時37分許通話,被告A03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1分許通話等情,有110年9月13日被告A03與A02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9月13日同案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0年9月13日被告A03與傅名頡對話翻拍畫面、110年9月13日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42、145至150頁),嗣後由舜力土木包、國翔土木包陪標,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⑶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約撥款金額8%之回扣200,000元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月霞、吳聲能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⒎編號58: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8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招、決標公告、合晟土木包日盛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59至164、169至172頁)。⑵本標案嗣後由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陪標,由合晟土木包得標,而被告A03與邱月霞等廠商均自白合意圍標,堪認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被告A03係分配得標廠商即應交付賄款者,業如前述,此次標案係依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約撥款金額8%之回扣100,000元予被告A02,或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月霞、吳聲能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⒏編號59: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8年度鄉道養護計畫路面養護作業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75至180頁)。⑵因本件標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其協調係由合晟土木包1家廠商投標及得標,且嗣後由同案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約撥款金額8%之回扣60,000元予被告A02,或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月霞、吳聲能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⒐編號66: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三灣鄉中山路流動廁所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83至188、191頁)。⑵因本件標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其協調係由合晟土木包1家廠商投標及得標,且嗣後由同案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約撥款金額8%之回扣20,000元予被告A02,或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月霞、吳聲能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⒑編號69: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內灣村小份美溪及大河村南港溪八股段清疏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同案被告邱月霞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195至200、203至207頁)。⑵因本件標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其協調係由合晟土木包1家廠商投標及得標,且嗣後由同案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約撥款金額8%之回扣60,000元(連同其他應交付之工程回扣共計100,000元)予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月霞、吳聲能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⒒編號72: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活扣)經過,有「107年1月豪雨 (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大河村等4件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11至217頁)。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嗣後由加又土木包、舜力土木包陪標,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⑶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邱月霞依約交付約撥款金額8%之回扣130,000元予被告A02,或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邱月霞、吳聲能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邱月霞、吳聲能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⒓編號4: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09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21至226頁)。⑵被告A02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A03與傅名頡於109年2月25日16時34分許通話,被告A03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0分、54分許通話,同案被告傅名頡、邱國興、邱月霞再進入三灣公所投標等情,有109年2月25日蒐證照片、109年2月25日被告A03與傅名頡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29至234頁),嗣後由加山公司、國翔土木包陪標,合晟土木包得標,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⒔編號24: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37至242頁)。⑵被告A02雖以前詞置辯。惟邱惠雅於110年2月2日傳送訊息予被告A02(嗣收回訊息),同案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同日16時22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其中被告邱月霞、邱國興均明顯看出手持3個信封,本件與附表四之一編號22、四之二編號23均為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被告A03與邱國興於同日16時41分許有LINE通話等情,有110年2月2日被告A02與邱惠雅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2月2日蒐證照片、110年2月2日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46、249至256頁),應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同案被告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於110年2月2日16時22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加山公司陪標,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確有洩密行為。

⒕編號32: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59至263頁)。⑵邱月霞、A03、A02、李鳳妮、A08於110年10月19日16時27分至48分許,確有於截標前陸續出現於三灣公所前,同案被告邱月霞、李鳳妮、A08並自同日46分許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同日截標標案尚有附表四之一編號31,本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被告A03曾至同案被告邱月霞所駕駛車輛旁,被告A03與邱月霞於同日16時47分許有LINE通話(取消)等情,有110年10月19日蒐證照片、110年10月19日被告A03與邱月霞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二第125至131、137頁),應足以佐證該標案確經被告A03協調由合晟木土包參與投標,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而被告A03係與廠商共同向被告A02行賄者之角色,前已敘及,是應足認被告A03、吳聲能、邱月霞與A02已有期約賄賂之實。

⒖編號33: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標及定期彙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67至271頁)。⑵被告A02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A02於截標前之110年11月30日15時48分向被告吳聲能表示:「現在還沒有人來」,同日16時43分許向A03表示:「我處理好了。」被告A03與邱月霞於同日16時56分許通話等情,有110年11月30日被告吳聲能及A03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1月30日被告A03與邱月霞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75至278頁),已足見被告A02於截標前已得知無外來廠商投標,並告知被告A03,並由被告A03告知同案被告邱月霞,同案被告邱月霞乃投標並由合晟木土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確有洩密行為。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而被告A03係與廠商共同向被告A02行賄者之角色,前已敘及,應足認被告A03、吳聲能、邱月霞與A02已有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實。

⒗編號37: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三灣鄉110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81至286頁)。⑵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截標前之110年12月20日8時14分許通話討論標案,被告A03與傅名頡於同日16時46分、57分許通話等情,有110年12月20日被告A03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0日同案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90至293頁),且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加山公司陪標,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確有洩密行為。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而被告A03係與廠商共同向被告A02行賄者之角色,前已敘及,應足認被告A03、吳聲能、邱月霞與A02已有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實。

⒘編號39: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297至302、317至327頁)。⑵被告A02雖以前詞置辯。惟同案被告吳聲能與邱月霞於110年12月17日15時57分許通話討論標案,被告A03與傅名頡於同年月28日(截標日)8時51分許通話,同日10時37分許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聯繫購買招標文件,被告A02與A03於同日16時41分許通話,被告A03、A02、李鳳妮之女兒、邱月霞、A08於同日16時33分許起陸續至三灣公所,同案被告李鳳妮女兒、邱月霞、A08陸續投標等情,有110年12月17日被告吳聲能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2月28日被告A03與傅名頡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8日同案被告傅名頡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2月28日被告A02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8日蒐證照片、110年12月28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12月28日同案被告邱國興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05至309、314頁),且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加山公司陪標,由合晟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確有洩密行為。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而被告A03係與廠商共同向被告A02行賄者之角色,前已敘及,應足認被告A03、吳聲能、邱月霞與A02已有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實。

㈧附表四之四:

⒈編號11: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109年9月14日及110年1月12日轉帳傳票、同案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31至336、353至358、361至364、373頁)。⑵被告A02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A03與邱國興於109年8月3日16時45分、47分許有LINE通話,被告A02、A03、同案被告王舜玄、李鳳妮、傅名頡、A08於同日截標前陸續至三灣公所,同案被告王舜玄、傅名頡、A08陸續投標等情,有109年8月3日蒐證照片、109年8月3日同案被告邱國興與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9月14日及110年1月12日被告A03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39至350、368、369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同案被告王舜玄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同案被告王舜玄、傅名頡、A08於109年8月3日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國翔土木包、加山公司陪標,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⑷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王舜玄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109,200元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王舜玄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⒉編號13: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5件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109年11月26日及110年7月28日轉帳傳票、同案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77至382、399至404、407至413、431頁)。⑵被告A03與傅名頡於109年9月14日12時10分許聯繫陪標一事,同案被告李鳳妮、邱月霞、A03、王舜玄於同日截標前陸續至三灣公所,同案被告李鳳妮、邱月霞、王舜玄陸續投標等情,有109年9月14日被告A03通訊監察譯文、109年9月14日蒐證照片、109年11月26日被告A03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110年7月28日王萬富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110年7月28日及110年7月29日被告A03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385、389至396、418至427頁),足以佐證被告A03與被告王舜玄等廠商確有圍標之事實。⑶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被告李鳳妮、邱月霞、王舜玄於109年9月14日陸續至三灣公所投標,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⑷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王舜玄、王萬富依約(分2次)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179,000元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王舜玄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⒊編號19: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三灣村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招、決標公告、109年11月27日及109年11月30日被告A03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2月3日被告A02與邱惠雅及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可富營造日記帳、110年1月12日及110年7月28日轉帳傳票、110年1月12日王舜玄通聯紀錄、110年1月12日被告A03與王舜玄對話翻拍畫面、同案被告王萬富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被告A02記事本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435至440、453至458、461至467、483頁)。⑵被告邱惠雅於109年12月3日16時43分許告知被告A02「鄉長好2件工程案無廠商投標喔」(109年12月3日截標案件尚有附表四之三編號18),被告A02與A03於同日16時55分許通話嗣後並傳送訊息「OK」等情,有109年12月3日被告A02與邱惠雅及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443、448、449、471至479頁),嗣後由合晟土木包、國翔土木包陪標,舜力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⑶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依約交付結算金額金額8%之回扣206,000元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⒋編號26: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大河底野溪上游河道清疏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110年12月30日轉帳傳票、舜力土木包王舜玄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487至492、495至499、517至519、523至526頁)。⑵同案被告王萬富於110年7月28日、8月5日聯繫被告A03,同案被告傅名頡與李鳳妮於110年8月9日15時16分許聯繫討論標案,其後同日16時24分許被告A03、傅名頡、王舜玄、邱月霞先後抵達三灣公所外,被告A03與A02於110年8月9日16時41分許通話後,被告A02隨即於同日16時41分許詢問邱惠雅「有沒有人進來」,邱惠雅於同日16時43分許回覆「另2件工程無廠商投標」,被告A02再於同日16時43分許回覆被告A03「OK」,同案被告傅名頡、王舜玄、邱月霞於同日16時44分許陸續前往投標等情,有110年7月28日及110年7月29日被告A03通訊監察譯文、110年8月9日被告A02與邱惠雅及A03LINE對話翻拍畫面、109年8月9日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04、505、509至513頁),嗣後由合晟土木包、加山公司陪標,舜力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⑶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依約交付結算金額金額8%之回扣204,000元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⒌編號40:⑴此部分招標經過,有「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招、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29至538頁)。⑵被告王舜玄於111年1月3日10時3分許聯繫同案被告王萬富表示要去找被告A03安排標案,同案被告王舜玄與A03於同日8時30分許至10時35分許聯繫等情,有111年1月3日10時3分同案被告王萬富通訊監察譯文、111年1月3日被告A03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41至545頁)。足以佐證該標案確經被告A03協調由舜力木土包參與投標(該次工程係第2次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參酌證人傅名頡、邱國興、吳聲能、王萬富上開證述,而被告A03係與廠商共同向被告A02行賄者之角色,前已敘及,是應足認被告A03、王萬富與被告A02已有期約賄賂之實。

⒍編號64: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同案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03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49至558、561、565、567、572頁)。⑵因本件標案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被告A03係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此次標案其協調係由舜力土木包1家廠商投標及得標,且嗣後由同案被告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依約交付約結算金額8%之回扣54,000元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確有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⒎編號68: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招、決標公告、108年10月17日至108年10月18日及108年12月27日被告A03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可富營造日記帳、同案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75至580、583、587至590、594、595頁)。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嗣後由加山公司、合晟土木包陪標,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⑶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依約交付結算金額金額8%之回扣158,900元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⒏編號70:⑴此部分招標及交付賄款(回扣)經過,有「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招、決標公告、可富營造日記帳、同案被告譚玉清造橋大西郵帳戶交易明細、108年10月17日及108年10月18日被告A03與王舜玄LINE對話翻拍畫面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34卷四第599至604、607、613、614、618頁)。⑵依證人邱惠雅、徐敏珠上開證述,可知被告A02於截標前均會詢問有無廠商投標,且嗣後由加又土木包、合晟土木包陪標,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堪認被告A02將無外來廠商投標乙事,洩漏告知代表廠商之被告A03,被告A03再將此節洩漏予圍標廠商,被告A02洩密犯行以利被告A03與圍標廠商達成圍標犯行,被告A03與圍標廠商就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⑶被告A03係協調分配圍標廠商由何人得標,業如前述,本次標案係由舜力土木包得標,嗣後由同案被告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依約交付結算金額金額8%之回扣134,000元託由被告A03轉交被告A02,堪認被告A03確係與本次標案之得標廠商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共同交付賄款者,故其與同案被告王萬富、王舜玄、譚玉清確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行為分擔,而被告A02確有洩密及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

六、犯罪事實伍:

㈠訊據被告A02於偵訊、原審及其向本院提出刑事特定上訴範圍暨上訴理由狀中坦承犯罪事實伍「收賄」之事實(偵字3600號卷四第155頁,原審卷三第68頁,原審卷九第228頁,本院卷一第129至187頁。被告A02之本審辯護人否認被告A02此部分所涉犯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吳國成、吳瑞玲於調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偵字4855號卷二第221至238、281至299、355至357、361至365頁,卷三第3至13、59至76、181至184頁),並有三灣公所委託設計監造案犯罪關係圖及大事紀、吳國成年籍資料及茗竑公司登記資料、吳瑞玲年籍資料、茗竑公司109年1月員工薪資表及110年1月員工薪資表、吳國成臺灣企銀頭份分行存摺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吳瑞玲紅色隨身碟-「盈餘分配-三灣鄉公所」EXCEL檔案圖、107年度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三灣公所之11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7年至110年吳國成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108年度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三灣公所之5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9年度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三灣公所之13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109年、110年員工薪資表、110年度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三灣公所之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工程案費用明細」-茗竑公司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8號卷第5至8、17至21、25、27、31至34、37至55、61、62、65至88、91至98、101至110、113至121、125至150、153至165、169至177、181至209、213至226、229至235、239、240頁)。足認被告A02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㈡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宗旨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以確保採購品質;其雖將採購內容分為工程、財物及勞務等3種採購,然此僅係便於分類管理,以提升採購效能,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受回扣及舞弊罪,其適用範圍之認定並無重要關聯。而上開罪名中所稱「公用工程」除實體建造工程外,在解釋上尚應包括與實體工程密切不可分之設計及監造部分。蓋工程設計、監造部分與實體工程在採購程序上雖可分開處理,但就整體公用工程之完成與品質而言,均屬重要而不可或缺之一環。尤其設計部分,關係公用工程之結構、用料、施工方法(包括技術規格等)與完成,為公用工程重要之前置性作業,而監造部分則係對工程施工方法、用料及工程品質加以監督,以防止用料不當或未按圖施工,二者對於公用工程之品質與大眾利益與安全均具有密切之關聯,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實體工程之經辦與公用器物之採購,基於維護公用工程之品質,以保障公眾之利益、安全,並導正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之廉潔性,自應將工程設計、監造部分,與實體工程部分一併同視為公用工程整體不可分割之一部分,而同受上述罪名之規範,方屬無違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收受工程回扣罪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犯罪事實伍所載各標案均係涉及公用工程之設計監造案,而被告A02接受廠商吳國成、吳瑞玲提議設計監造標案金額15%之賄款,嗣並依該比例收受,則依上說明,被告A02在附表五之一至五之四所示共53件公用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案,收取依案金額15%之賄款,均應認定為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七、犯罪事實陸:訊據被告A02於偵訊、原審及其向本院提出刑事特定上訴範圍暨上訴理由狀中坦承犯罪事實陸收賄之事實(偵字3600號卷四第155頁、原審卷三第125頁、原審卷九第232頁、本院卷一第18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啓民、吳國成、吳瑞玲,證人鄭國年、沈彥君、劉冠志、江宗頤、徐敏珠、楊亮玉於調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偵字4855號卷一第57至83、149至157、237、239、429至447頁,卷二第35至38、57至71、107至109、123至138、215至217、221至238、243、245、281至299、355至357、361至365頁,卷三第3至13、59至76、181至184、267至278、303、304、307至317、349至351、355至368頁,卷四第5至8頁),並有LED工程案關係圖、時序表及大事紀、鄭啓民年籍資料、翊鴻公司、英吉利海鮮公示登記資料、吳國成年籍資料及茗竑公司登記資料、吳瑞玲年籍資料、108年8月27日建設課簽陳影本、A02109年2月6日至109年3月3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公所採購案件招標簽辦表、「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招、決標公告、A02109年4月7日至109年7月14日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書影本、三灣公所採購案件標簽辦表影本、109年7月30日「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招標公告、三傑公司109年8月5日三灣(傑)字第1090806001號函影本、三灣公所109年8月11日開標紀錄影本、109年8月20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及與A02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三灣LED工程案109年9月28日招標公告、109年10月14日無法決標公告、109年10月14日招標公告、三灣LED工程案109年10月22日決標紀錄影本及三灣公所109年10月22日簽影本、三灣LED工程案竣工報告表、110年2月3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上網紀錄及A02持用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上網紀錄、A02持用0000000000門號、109年11月26日至110年5月24日通訊監察譯文、茗竑公司110年6月30日(110)茗竑工字第110061055號函影本、110年7月29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門號及A02持用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上網紀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110年9月1日及110年9月28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及A02持用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上網紀錄、110年10月5日至110年10月28日鄭啓民持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10年11月2日三灣公所財產增加單影本、翊鴻公司臺企銀存摺110年11月4日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字第28號卷第5至7、17至23、27、28、31、35至46、49至52、55至64、67至73、77至79、83至87、91、95至98、101、103、107至113、117至119、123、127至132、135至138、141、142、145至152、155、159至172、175至189、193至201頁)。足認被告A02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八、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所犯上開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叁、法律之適用:

一、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係以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為犯罪之構成要件,即為俗稱「搓圓仔湯」條款,係指行為人係以上開方法,使「原有意願參與競標」之廠商,不為投標或價格上之競爭,與原並無投標之意願及真意,而單純出借廠商牌照,以符合3家廠商競標之形式而為陪標之情形自不相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A03與圍標廠商以上開手法協調由特定廠商得標、特定廠商參與陪標但不為價格上之競爭,自應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二、罪名:

㈠被告A02:就犯罪事實壹;犯罪事實貳一、二;犯罪事實參;犯罪事實陸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8、17、45、46、49、44、62;附表四之二編號52、53、54、55、56、25、60、61、74、75、76、77、78;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69、58;附表四之四編號64;犯罪事實伍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11;附表五之二編號1至5;附表五之三編號1至13;附表五之四編號1至24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 、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30;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1;附表四之三編號4、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附表四之三編號32;附表四之四編號4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33、37、39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㈡被告A01:就犯罪事實貳一(即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㈢被告A03: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8、17、45、46、49、62;附表四之二編號52、53、54、55、56、25、60、61、74、75、76、77、78;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69;附表四之四編號64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30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1;附表四之三編號4、24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附表四之三編號32;附表四之四編號4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58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33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就犯罪事實四之三編號37、39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

㈣被告A02各次收受回扣、賄賂前之期約賄賂行為,均為其嗣後收受回扣、賄賂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A03各次交付賄賂前之期約賄賂行為,均為其嗣後交付賄賂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變更起訴法條:⒈被告A02就其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公訴意旨或認被告A02係犯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即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8、17、45、46、49、44、62;附表四之二編號52、53、54、55、56、25、60、61、74、75、76、77、78;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69、58;附表四之四編號64;犯罪事實伍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11;附表五之二編號1至5;附表五之三編號1至13;附表五之四編號1至24部分),或認其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即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 、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30;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部分),容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對被告A02之辯護人諭知被告A02所為可能涉犯上開罪名(本院卷三第13、149頁、卷四第9、231頁),對於其防禦權行使應已有所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判決。⒉被告A01就犯罪事實貳一(即附表二編號1)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公訴意旨認係犯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對被告A01所為可能涉犯上開罪名(本院卷三第94頁、卷四第11頁),對於其防禦權行使應已有所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判決。⒊被告A03就其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各罪(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8、17、45、46、49、62;附表四之二編號52、53、54、55、56、25、60、61、74、75、76、77、78;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69、58;附表四之四編號64部分),公訴意旨認係犯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其所犯上開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各罪(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30;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部分),公訴意旨認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其所犯上開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即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附表四之三編號32;附表四之四編號40部分),公訴意旨認係犯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就其所犯上開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即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33、37、39部分),公訴意旨認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對被告A03所為可能涉犯上開罪名(本院卷三第15、150頁、卷四第11頁),對於其防禦權行使應已有所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判決。

三、共同正犯:

㈠被告A01就犯罪事實貳一(即附表二編號1)所為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與同案被告古建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A03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8、17、45、46、49、62;附表四之二編號52、53、54、55、56、25、60、61、74、75、76、77、78;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69;附表四之四編號64所為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30所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1、附表四之三編號4、24所為之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二編號42、43;附表四之三編號32、附表四之四編號40所為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58所為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33所為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就犯罪事實四之三編號37、39所為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合意圍標罪。分別與如各該犯罪事實欄所載廠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罪數:

㈠被告A02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 、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30;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33、37、39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或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斷。

㈡被告A03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三編號58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合意圍標罪;就犯罪事實四之三編號37、39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合意圍標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合意圍標罪、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處斷。

㈢被告A02、A03所犯上開各罪,各次標案分屬不同之採購目的、流程,被告A02、A03所為不法行為亦均係針對不同標案為之,堪認被告A02、A03對於每一不同標案之犯意及犯行均先後可分,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五、被告A02、A03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認:⒈被告A02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 、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41;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4、24、58、37、39;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均另同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⒉被告A03就就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14、20、29、47、48、50、51、6、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10、16、21、57、73、30、41;附表四之三編號1、9、15、18、28、72、4、24、33、37、39;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所為均另同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語。

㈡惟查,被告A03係與4間廠商共同行賄、合意圍標,則其在共同行賄、圍標過程中,或有自被告A02洩密,因而獲得與投標與否相關公務員國防以外之秘密,但因被告A03係行賄者、圍標者,與被告A02身為鄉長係收賄(收受回扣)、提供標案公務上秘密,所提供關於標案之公務上秘密,係為方便行賄者進行圍標,則被告A03與共同行賄之廠商方與被告A02顯然係立於「對向犯」關係,被告A02係立於廠商之對立面,自不成立合意圍標罪,被告A03與廠商同立於鄉長A02之對立面,其雖然成立共同圍標罪,但無從與被告A02構成共同洩密罪自明,前已論及(詳見前開理由欄貳、五、

㈢⒊部分)。是被告A02被訴共同合意圍標及被告A03被訴共同洩漏公務員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部分,犯罪均不能證明,原應為其等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但檢察官起訴認被告A02、A03此部分犯罪,與各該犯罪事實經認定有罪之罪名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被告A02、A03此部分犯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刑之減輕: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係為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准予寬典。其目的既在訴訟經濟,並以繳交犯罪所得佐證悛悔實據,莫使因犯罪而保有利益,解釋上自不宜過苛,否則反而嚇阻欲自新者,顯非立法本意。故此所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係以繳交各該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物之全部為已足,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在內,且犯罪所得若經查扣,被告實際上別無其他所得者,亦無再令重覆繳交,始得寬減其刑之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A02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事實壹、貳

㈠、

㈡、參、肆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編號41、42、43除外)、附表四之三(編號4、24、32、33、37、39除外)、附表四之四(編號40除外)、伍附表五之一至五之四、陸所示各次收受賄賂犯行(偵字3600號卷四第153、155頁,至於被告A02雖有如上所述部分經辦公用工程收取一定比例計算之工程款而收受賄賂犯行,法律上應評價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但因檢察官並未明白告知被告A02係犯該罪名,致其亦無從在偵查中就該罪名為自白,此屬非可歸責於被告A02之事由,故本院仍認被告A02就此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仍符合偵查中自白要件),且於偵查中表示被扣押之帳戶現金「1040萬元」為其使用,同意繳回本案犯罪所得,另自動繳回所餘犯罪所得249萬8,100元(偵字3600號卷四第155頁),有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三灣鄉農會111年7月19日三鄉農信字第1110002012號函暨匯款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參(廉查中23卷二第139至142頁,3600號卷四第165、167頁),揆諸前揭說明,堪認其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爰就被告A02所犯上開各罪,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按犯前4項之罪而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亦定有明文。被告A01、A03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就其等所犯上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或不違背職務交付或期約賄賂各犯行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亦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⒈被告A02附表四之一編號7、45、6、31、44(僅被告A02)、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52、53、54、55、56、5、61、76;附表四之三編號66;犯罪事實伍附表五之一編號1、3至6、9至11;附表五之二編號1、2至5;附表五之三編號3、6、7、9至12;附表五之四編號1至16、18、19、21至24部分,被告A02所得財物均在5萬元以下,且依各該標案分別觀察,其犯罪情節均屬輕微,爰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⒉被告A03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45、6、3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52、53、54、55、56、5、61、76;附表四之三編號66部分,交付財物均在5萬元以下,且依各該標案分別觀察,其犯罪情節均屬輕微,爰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A02上開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45、6、31、44、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52、53、54、55、56、5、61、76;附表四之三編號66;犯罪事實伍附表五之一編號1、3至6、9至11;附表五之二編號1、2、4、5;附表五之三編號3、6、7、9至12;附表五之四編號1至16、18、19、21至24所示犯行;被告A03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45、6、3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52、53、54、55、56、5、61、76;附表四之三編號66所示犯行,均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均依法遞減其刑。

肆、維持原審部分判決(即原判決關於被告A02如其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附表六部分,及依序沒收相關150萬元、45萬元、70萬元、40萬元賄款部分)之理由:

一、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並無根據明顯錯誤之事實予以量刑刑度,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能任指其裁量不當。查,原判決認被告A02所犯上開各罪,事證明確,認上開各罪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依法減輕其刑後,適用相關規定,審酌被告A02於案發時擔任三灣鄉鄉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體念其所享俸祿乃民脂民膏,當竭盡心力為民服務,竟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並對經辦之標案、人事案收受賄賂,染指三灣鄉內大小工程,置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安全於不顧,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所為應予嚴重非難,兼衡被告A02各次收受賄款之金額,其前科素行,及坦承不違背職務收賄之犯行,並於偵查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暨被告A02於原審自陳智識程度高職畢業、目前無業、父親為植物人、母親年近80歲、育有3名子女均已成年之家庭生活狀況,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附表六所示之刑(並宣告相關褫奪公權),及相關之沒收(依序沒收150萬元、45萬元、70萬元、40萬元之賄款)。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識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含宣告褫奪公權)及扣案被告A02自動繳交之相關賄款合計305萬元(計算式:150+45+70+40=305)沒收,亦堪稱妥適。

二、被告A02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刑不當,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輕。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部分略)」,經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區間為3年6月以上14年11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決就被告A02所犯上開4罪,依序量處有期徒刑5年、4年4月、4年6月、5年,已分別就被告A02所犯工程或人事收賄案件,並依收取賄賂金額高低,在處斷刑範圍內量刑,且未恣意量處最低處斷刑(有期徒刑3年6月),難認有何違反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及被告A02上訴意旨,均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撤銷原審部分判決(即原判決關於被告A02有罪部分〈如其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附表六以外部分除外〉、被告A01部分、被告A03有罪部分)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判決認被告A02、A01、A03上開部分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㈠被告A02所犯如「原判決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7 、8 、17、45、46、49、44、62;附表四之二編號52、53、54、55、56、25、60、61、74、75、76、77、78;附表四之三編號12、59、66、69、58;附表四之四編號64、犯罪事實伍附表五之一編號1 至11;附表五之二編號1 至5;附表五之三編號1 至13;附表五之四編號1 至24」部分,原判決論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A02所犯如「原判決犯罪事實肆附表四之一編號2 、14、20、29、47、48、50、51、6 、27、31、35、38、67、71、22;附表四之二編號23、34、36、3、5 、10、16、21、57、73、30;附表四之三編號1 、9 、15、18、28、72;附表四之四編號11、13、19、26、68、70」部分,原判決論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兩部分合計共119罪,均涉及經辦公用工程,就應給付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計算方式收取回扣(特殊賄賂),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參見上開理由欄貳、五、

㈠及貳、六、

㈡部分)。原判決就上開119罪僅論以被告A02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尚有未洽。

㈡被告A01並未參與被告A02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構成要件行為,而係參與古建偉對公務員(A02)職務上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A01係與古建偉共同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前已論及(參上開理由貳、三、

㈡部分)。原判決認被告A01與同案被告A02共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有欠允當。

㈢被告A03在附表四之一(編號44除外)至四之四所示共75件標案之角色係與各廠商共同對公務員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期約、交付賄賂)、合意圍標,而非與被告A02共同期約或收受賄賂、洩密,前已敘及(詳見上開理由欄貳、五、

㈡部分)。原判決認被告A03與被告A02共同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期約或收受賄賂罪,自有未合。

㈣被告A03與共同行賄之廠商與被告A02係立於「對向犯」關係,被告A02係立於廠商之對立面,自不成立合意圍標罪,被告A03與廠商共同立於鄉長A02之對立面,其雖然成立共同圍標罪,但無從與被告A02構成共同洩密罪,前已說明(見上開理由欄貳、五、

㈢、⒊部分)。乃原判決認被告A02(與被告A03及其他相關廠商)共同犯合意圍標罪,被告A03(與被告A02)犯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公務員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適用法條均欠妥適。

㈤上訴意旨略以:⒈檢察官對於被告A02、A03提起上訴(不包括期約賄賂罪、合意圍標罪,參本院卷三第152頁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之說明),主張:被告A02、A03犯罪情節重大,不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A02、A03之犯罪動機惡劣且長期持續、情節嚴重,其等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縱使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減刑規範,在考量減輕刑度規範後,分別給予接近有期徒刑10年、7年之刑度,使罰當其罪;被告A02身為鄉長,竟於工程案件中收受賄賂,破壞公平公開之招標制度,致使工程品質可能因人謀私利而降低,進而危及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此種行為足以動搖政府廉能,侵蝕社會大眾對行政及司法機關之信任,並損及國家整體治理基礎,對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危害重大。是以,就本案犯罪情節及其對國家社會所生不良影響,更應從重量刑。⒉被告A02上訴意旨主張:其坦認收受賄賂罪(但否認其中「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即有收賄但非違背職務),坦認部分洩密犯行,否認其他洩密行為,否認有何期約賄賂行為,均指摘原判決就上開各罪量刑過重。⒊被告A01上訴意旨主張:其係(與古建偉)共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否認有原判決所認定之(與A02)共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⒋被告A03上訴意旨主張:其係與4家廠商立於同一地位,與廠商共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或期約)賄賂罪,或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或期約)賄賂罪,否認與被告A02共同犯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收受(期約)賄賂罪。又主張其係與廠商立於同一地位,與被告A02係立於「對向犯關係」,無構成洩密罪之可能。至於被訴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之合意圍標罪部分,被告A03認罪等語。

㈥經核:⒈原判決就此部分之量刑,除涉及上開

㈠至

㈣所示不當情形外,原判決所為各罪量刑,已分別就被告A02所犯工程或人事收賄案件,並依收取賄賂金額,在處斷刑範圍內依照不同犯罪情節而為量刑,且未恣意量處處斷刑之最低度刑,難認有何違反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及被告A02上訴,分別指摘原判決就此部分量刑過輕或過重,均非可取。⒉被告A02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行,就被訴合意圍標罪部分,其上訴為有理由,至於其他部分,其上訴為無理由。⒊被告A01主張其係與古建偉共同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並指摘原判決所論斷之(與A02)共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為不當,為有理由。⒋被告A03上訴主張:其係與4家廠商共同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或期約)賄賂罪,或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或期約)賄賂罪,否認與被告A02共同犯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收受(期約)賄賂罪。又主張其係與被告A02係立於「對向犯關係」,無構成洩密罪之可能等語,為有理由。

㈦檢察官及被告A02、A01、A03分別提起上訴,有如上所述或有理由,或無理由之情形。而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上開理由欄伍、一、

㈠至

㈣),即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A02於案發時擔任三灣鄉鄉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體念其所享俸祿乃民脂民膏,當竭盡心力為民服務,竟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頻繁洩漏政府採購案相關機密予被告A03轉知相關圍標廠商,並對經辦之標案收取回扣或賄賂、人事案收受賄賂,染指三灣鄉內大小工程,洩密並容許被告A03與相關圍標廠商以上開手法長期共同圍標,被告A02並據以收受回扣或賄賂,造成不公平競爭,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健全,置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安全於不顧,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所為應予嚴重非難。又被告A01與古建偉、A03與4家廠商共同行賄,被告A03更將被告A02所洩漏關於標案之秘密轉知圍標廠商,據以為合意圍標之行為,雖無證據證明其等從中獲取利益,然其等行為已嚴重影響政府官箴及公務員形象,有礙人民應徵政府機關工作及取得標案之公平性。兼衡被告A02各次收受回扣、賄賂或期約賄款之金額,被告3人之前科素行,暨被告A02於偵審中坦承不違背職務收賄、部分洩密之犯行,並於偵查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被告A01、A03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以及被告A02於原審自陳:智識程度高職畢業、目前無業、父親為植物人、母親年近80歲、育有3名子女均已成年之家庭生活狀況(原審卷九第202頁);被告A01於本院自陳:智識程度國中畢業,(曾)任鄉民代表,5 個子女都成年,與太太同住,自己肚子細菌感染跟胰臟發炎,右眼白内障手術,太太健康還好之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四第160頁);被告A03本院自陳: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經營文風打字行,需照顧90歲之失智、中風母親、育有2名成年子女、與配偶同住,自己有糖尿病跟高血壓,有過胰臟炎及肝腫瘤目前在追蹤,妻子健康尚可之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四第160頁),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附表五之一至五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A03所犯上開各罪之罪質相同、目的一致且時間接近等節,依法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本案關於被告A02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檢察官雖然僅就量刑上訴,而被告A02就其中部分(即原判決論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僅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然因原判決此部分有如上所述適用法條不當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則就上開有適用法條不當情形之各罪(即本院改判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各罪),均無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併此說明。

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A02本案所犯各罪除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外,均尚未確定,且被告A02另犯他案業經判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將來可能與本案確定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裁定意旨,本院於本案判決時不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關於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明文,故依該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等相關規定諭知褫奪公權之期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3人犯本案上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分別宣告被告3人褫奪公權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附表五之一至五之四主文欄所示。前開宣告之多數褫奪公權者,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併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被告A02自動繳交之回扣及賄款,除本院維持原審部分判決,業經原判決諭知沒收已扣案305萬元外,其餘回扣及賄款合計9,848,100元(計算式:12,898,100元-3,050,000元=9,848,100元),屬被告A02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陸、被告A08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原審判決後,被告A08未提起上訴,僅檢察官就被告A08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有上訴書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參(本院卷一第37至42頁、卷三第94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之宣告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其他部分,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本案據以審查被告A08量刑及宣告緩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犯罪事實、罪名、罪數、刑之加重或減輕事由,除本判決後開有特別論述者外,均詳如原判決所載。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A08犯後態度不佳,縱有部分行賄金額在5萬元以下,不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何況被告A08多次在承攬標案時行賄地方首長,且在本案偵 審程序矢口否認犯罪,其犯罪決意甚堅、介入行賄情節甚 深、又非實施犯罪之邊緣角色,犯後則是未能正視己過、 認錯反省,顯然欠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狀,況原判 決宣告被告A08所犯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達1年4月之刑 度,竟給予以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相當於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之刑度)之宣告,不符比例原則,均有未洽。

三、上訴理由之論斷:

㈠按量刑輕重及執行刑之量定,均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且其執行刑之量定,未違反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又無明顯悖於前述量刑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不當或違法。

㈡查,原判決關於被告A08科刑部分,依卷內量刑調查資料,認定原判決附表四之二編號23、52、53、54、55、56、5、61、76所示被告A08附表四之二交付賄賂部分,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8與其子即同案被告邱國興多次行賄被告A02,金額雖非甚鉅,仍足生損害於公務之廉潔性;兼衡被告A08各次交付賄款之金額;及其他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具體情狀,而為各罪之量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均宣告相關之褫奪公權;並考量被告A08所犯上開各罪之罪質相同、目的一致且時間接近等節,依法定如原判決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原判決第135頁第16至28行;第136頁第29行至第137頁第20行、第138頁第15至24行)。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範圍,又無濫用刑罰裁量權或違反比例、罪責相當原則之情形,所為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核無輕重失衡情形,自不得遽指為違法或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除緩刑宣告外),係就原判決量刑(含定應執行刑)已經說明之理由,或對原判決量刑及定應執行不生影響之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並非可取。檢察官此部分量刑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判決另以「被告A08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其因協助其子即同案被告邱國興經營事業,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雖否認犯行,然已坦承客觀行為,且其所為僅係單純提領款項供被告邱國興向被告A02行賄,所涉情節尚屬輕微,信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另衡酌被告A08所為上開犯行已生危害於法治社會,有損社會風氣,並為使被告A08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A08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金額,期被告A08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啓自新」等旨,對被告A08宣告附條件之緩刑。然觀諸該緩刑宣告所附條件「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對照本案相關廠商傅名頡、邱國興(被告A08之子)、王萬富雖同經原審另件判決宣告緩刑,然其所附條件均為「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而被告A08在本案所涉行賄案件數量不少,雖然係配合其子邱國興而涉案,然原判決所諭知緩刑附加條件仍屬過低,而有評價不足情形,且緩刑宣告與其所附條件有不可分之關係,本院認為原審緩刑宣告難以維持,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A08緩刑部分撤銷,另諭知被告A08緩刑5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其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5項所示之金額(25萬元),以啓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劉偉誠、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棋安

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智勇提起上訴,檢察官A04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貪污治

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

之行為期約或交付賄賂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他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

法院」。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

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4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

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A02於三灣辦公廳舍案向井田公司蔡柳東及蔡清水收

受賄賂一覽表

編號 交付日期及交付時機 交付人 賄款提領時間及提領帳戶 提領人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收取人 賄款金額 主文 1 109年12月16日(收到第1期估驗款後) 蔡清水 109年12月16日10時24分許/企佑彰銀清水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王美玲 現金當場交付 A02服務處(苗栗縣○○鄉○○路000號) A02 150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維持原判)。

附表二:A02人事收受賄賂一覽表

編號 交付日期 交付人 賄款提領時間及提領帳戶 提領人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轉交人或收取人 實際交付金額 主文 1 109年7月27日 古建偉 109年7月24日/古建偉三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古建偉 現金 A01位於苗栗縣○○鄉○○街0號住處 A01 60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A01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2 109年7月24日 賴元鳳 109年7月22、23、24日 温凱勛、賴元鳳 現金 苗栗縣○○鄉○○路000號之三灣農會辦公室 A02 45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維持原判)。 實際交付賄款共計 105萬元

附表三:朱銘堂交付A02賄款一覽表

編號 交付日期 交付時機 交付人 賄款提領時間 賄款提領帳戶 提領人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收取人 賄款計算方式 實際交付金額 主文 1 109年9月1日 公證簽約前 朱銘堂 109年9月1日 瑞愷公司玉山銀行泰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謝維貞 現金 三灣公所鄉長室 A02 本案976.47kwp約以每1kwp需付1,000元約定交付100萬元 50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維持原判)。 2 110年5月14日 水保審查期間 朱銘堂 110年3月29日 110年4月1日 各籌10萬元 瑞愷公司永豐銀行板新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及公司備用現金 陳玥甄 現金 朱銘堂車號000-0000座車上(水保會勘後) A02 20萬元 實際交付賄款共計 70萬元

附表四之一(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部分):

編號 標案名稱 招標日 決標日 陪標廠商 撥款時間 提領時間 提領帳戶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收取人 計算基數比例 實際交付金額 主文 截標時間 決標金額 結/撥款金額 提領金額 提領人 交付人 應交付金額 2 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108年9月23日 108年10月4日 國翔、合晟 109年4月16日 略 手邊現金 撥款後 加山料場公所旁聚餐門口路邊車上 A02 結算/撥款金額8% 13萬4,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10月3日17時 170萬元 168萬1,700元 13萬4,000元 李鳳妮 傅名頡 13萬4,536元 7 109年度三灣停車場改善計畫工程 109年3月31日 109年4月7日 無 109年9月2日 109年9月8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A02 決標款金額8% 4萬8,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4月6日17時 60萬元 55萬9,000元 6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4萬8,000元 8 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 109年5月18日 109年5月26日 無 109年12月21日 109年12月21日 李鳳妮郵局帳儘 撥款後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34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5月25日17時 425萬元 425萬元 35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34萬元 14 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109年10月5日 109年10月16日 國翔、合晟 110年4月23日 略/110年4月26日 手邊現金/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得標先交8萬/撥款交5萬2,000元 A02 決標金額8% 13萬2,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10月15日17時 165萬3,000元 158萬4,000元 8萬元/20萬元 略/李鳳妮 傅名頡 13萬2,2000元 17 109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7日 無 110年8月19日 撥款後 略 撥款後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5萬5,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11月16日17時 77萬2,000元 69萬2,000元 手邊現金 李鳳妮 傅名頡 5萬5,360元 20 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109年11月27日 109年12月8日 國翔、合晟 110年7月2日 110年7月5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110年7月20日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20萬1,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12月7日17時 252萬7,000元 249萬3,018元 7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20萬1,456元 29 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14日 國翔、合晟 111年1月27日 略/111年1月28日 手邊現金/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得標後交5萬元/111年1月29日交尾 款 加山料場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16萬4,64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9月13日17時 205萬8,000元 205萬8,000元 5萬元/100萬元 略/李鳳妮 傅名頡 16萬4,640元 45 109年3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09年7月21日 109年7月28日 無 110年7月27日 110年7月30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加山料場公所旁聚餐門口路邊車上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2萬2,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7月27日17時 28萬元 28萬元 1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2萬2,400元 46 108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108年10月2日 108年10月8日 無 109年8月19日 109年8月31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6萬2,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10月7日17時 77萬5,000元 77萬5,000元 1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6萬2,000元 47 108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108年8月27日 108年9月10日 國翔、合晟 109年6月4日 109年6月5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12萬2,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9月9日17時 153萬5,000元 153萬4,000元 3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12萬2,768元 48 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107年8月10日 107年8月21日 國翔、合晟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13萬7,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7年8月20日17時 167萬7,000元 172萬4,000元 8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13萬7,920元 49 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劃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 107年7月17日 107年7月31日 無 108年1月9日 108年1月9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33萬2,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07年7月30日17時 430萬元 416萬1,600元 8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33萬2,928元 50 107年三灣鄉內小型工程 107年6月28日 107年7月10日 國翔、合晟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12萬4,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7年7月9日17時 155萬元 150萬元 8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12萬4,000元 51 107年1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24日 國翔、合晟 107年12月13日 107年12月17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8萬1,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7年4月23日17時 101萬5,000元 101萬5,000元 4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8萬1,200元 6 109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09年2月14日 109年2月26日 國翔、合晟 略 111年1月28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111年1月29日 加山料場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2萬435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2月25日17時 53萬8,000元 略 10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2萬435元 27 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 110年7月27日 110年8月10日 合晟、舜力 111年1月3日 略/111年1月28日 手邊現金/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得標後交5萬元/111年1月29日交尾款 加山料場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8萬6,8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8月9日17時 171萬元 108萬5,00元 5萬元/100萬元 傅名頡/李鳳妮 傅名頡 8萬6,800元 31 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20日 國翔、合晟 111年3月29日 略 手邊現金 得標後交5萬元 加山料場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5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10月19日17時 115萬5,000元 112萬8,000元 5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8萬9,337元 35 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10年12月1日 110年12月15日 國翔、合晟 尚未 111年1月28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111年1月29日先交10萬元 加山料場 A02 約決標金額8% 10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12月14日17時 330萬8,000元 尚未 10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略 38 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110年12月29日 111年1月4日 無(國翔、合晟、第一次) 尚未 111年1月28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111年1月29日先交20萬元 加山料場 A02 約決標金額8% 20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11年1月3日17時 695萬元 尚未 10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略 44 民眾陳情山塘背農路、步道樹木倒塌及中港溪大橋側土地公廟旁大樹斷裂 110年11月13日(簽陳) 110年11月9日 無 110年11月20日 111年1月28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111年1月29日 加山料場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7,526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略 9萬4,080元 9萬4,080元 10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7,526元 62 三灣鄉北埔運動公園設施修繕工程 108年10月25日 108年10月30日 無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7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加山料場公所旁聚餐門口路邊車上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5萬8,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10月29日17時 73萬1,500元 73萬2,000元 15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5萬8,560元 67 三灣鄉頂寮社區活動中心興建計畫 108年8月23日 108年9月6日 國翔、合晟 111年4月13日前(尚未) 略 手邊現金 得標後先交20萬元 A02 約決標金額8%之一半 20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9月5日17時 416萬元 11年4月13日前(尚未) 2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33萬2,800元 71 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 107年12月17日 107年12月28日 國翔、合晟 108年10月21日 108年10月22日、23日 加山三灣農會帳戶 撥款後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17萬5,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7年12月27日17時 219萬5,000元 219萬5,000元 70萬元、50萬元 李鳳妮 傅名頡 17萬5,600元 22 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10年1月21日 110年2月3日 國翔、合晟 110年9月23日 略 手邊現金 撥款後 A02 結算/ 撥款金額8% 2萬9,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2月2日17時 54萬6,000元 36萬9,472元 2萬9,000元 李鳳妮 傅名頡 2萬9,557元 備註:編號29之尾款11萬4,640元、編號6之款項2萬435元、編號27尾款3萬6,800元、編號35之款項10萬元、編號38之款項20萬元、編號44款項7,526合計47萬9,401元,由被告傅名頡於同時交付47萬9,000元給被告A02 24件工程實際交付金額共計288萬1,000元

附表四之二(國翔土木包部分):

編號 標案名稱 招標日 決標日 陪標廠商 交付日期 交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帳戶 交付地點 轉交人 計算基數比例 實際交付金額 主文 截標時間 決標金額 提領金額 提領人 應交付金額 23 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10年1月21日 110年2月3日 加山、合晟 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 邱國興 110年12月8日領30萬元、110年12月14日領30萬元、110年12月23日領45萬元 國翔三灣農會及家中現有資金/A08 三灣鄉中正路115號A03住處(下稱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合計交付62萬9,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10年2月2日17時 54萬5,000元 4萬3,600元 34 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2月8日 加山、合晟 決標金額8%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10年12月7日17時 572萬6,000元 45萬8,080元 36 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110年12月3日 110年12月14日 加山、合晟 決標金額8%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10年12月13日17時 107萬元 6萬9,200元 52 110年5月豪雨木棧步道修護工程 無 110年6月22日 無 決標金額8%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無 5萬8,422元 4,673元 53 三灣國中後方木棧通學步道一案 無 110年11月22日 無 決標金額8%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無 9萬8,306元 7,864元 54 三灣國中後方通往石母祠步道旁木製樓梯拆除案 無 110年8月2日 無 決標金額8%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無 9萬8,868元 7,909元 55 中港溪旁肚兜角步道土石清除案 無 110年9月6日 無 決標金額8%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無 5萬2,720元 4,217元 56 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110年12月15日 110年9月6日 無 決標金額8%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10年12月20日17許 42萬3,000元 3萬3,840元 3 108年度道路挖掘水泥路修復工程 108年9月23日 108年10月4日 加山、合晟 決標後 邱國興 108年10月7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13萬6,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08年10月3日17時 171萬元 20萬元 A08 13萬6,800元 5 109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09年2月13日 109年2月26日 加山、合晟 決標後 邱國興 109年2月27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4萬3,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09年2月25日17時 54萬3,000元 10萬元 A08 4萬3,440元 10 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09年6月24日 109年7月7日 加山、合晟 決標後 邱國興 109年7月14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24萬8,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09年7月6日17時 311萬2,000元 10萬元 A08 24萬8,960元 16 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1月13日 加山、合晟 決標後 邱國興 109年11月5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21萬7,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09年11月12日17時 272萬元 30萬元 A08 21萬7,600元 21 109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15日 無(加山、和晟、第1次) 決標後 邱國興 110年1月29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17萬8,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09年12月14日17時 223萬3,000元 30萬元 A08 17萬,8,640元 25 110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17日 無 決標後 邱國興 110年3月30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5萬5,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10年3月16日17時 69萬元 10萬元 A08 5萬5,200元 30 110年度三灣鄉大河村頭寮坑農路改善工程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13日 無 決標後 邱國興 110年10月12日、26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6萬2,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10年10月12日17時 78萬1,000元 20萬元、20萬元 A08 6萬2,480元 57 108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108年8月27日 108年9月10日 加山、合晟 決標後 邱國興 108年9月25日、30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16萬4,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08年9月9日17時 205萬元 6萬元、30萬元 A08 16萬4,000元 60 苗栗縣三灣鄉108年6月豪雨(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4件工程 108年10月9日 110年10月15日 無 決標後 邱國興 108年10月14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7萬4,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08年10月14日17時 93萬5,000元 20萬元 A08 7萬4,800元 61 108年6月豪雨(B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三灣鄉三灣村14鄰中港溪旁觀光木棧步道工程 108年10月23日 108年10月29日 無 決標後 邱國興 108年10月28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3萬7,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08年10月28日17時 46萬3,000元 30萬元 A08 3萬7,040元 73 110年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110年7月30日 110年8月11日 加山、舜力 決標後 邱國興 110年8月10日 國翔三灣農會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16萬4,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10年8月10日17時 205萬5,000元 30萬元 A08 16萬4,400元 74 108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08年2月13日 108年2月20日 無 決標後 邱國興 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27日/45萬元、30萬元 國翔三灣農會 /A08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6萬2,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08年2月19日17時 78萬元 6萬2,400元 75 108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08年2月13日 108年2月20日 無 決標後 邱國興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6萬2,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08年2月19日17時 78萬元 6萬2,400元 76 108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08年2月15日 108年2月21日 無 決標後 邱國興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4萬2,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08年2月20日17時 53萬7,000元 4萬2,960元 77 109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09年1月9日 109年1月14日 無 決標後 邱國興 109年1月13日、15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6萬2,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09年1月13日17時 78萬元 20萬元、20萬元 A08 6萬2,400元 78 110年7月及8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銅鏡山林步道 110年1月22日 110年1月27日 無 決標後 邱國興 110年1月29日 國翔三灣農會帳戶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8% 5萬3,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A08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維持原判)。 110年1月26日17時 67萬2,000元 30萬元 A08 5萬3,760元 41 111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7日 略(加山,第一次)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0元 A02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3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1年1月26日17時 269萬1,000元 略 略 不需交付 42 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11年1月17日 111年1月25日 無 未結算 略 略 略 略 略 決標金額8% 尚未交付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11年1月24日17時 78萬1,000元 略 略 6萬2,480元 43 111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25日 無 未結算 邱國興 略 略 略 略 決標金額8% 尚未交付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111年1月24日17時 77萬7,000元 略 略 6萬2,160元 27件工程實際交付金額共計228萬8,000元

附表四之三(合晟土木包部分):

編號 標案名稱 招標日 決標日 陪標廠商 撥款時間 交付時間 提領時間 提領帳戶 交付地點 轉交人或收取人 計算基數比例 實際交付金額 主文 截標時間 決標金額/決算金額 撥款金額 交付人 提領金額 提領人 應交付金額 1 108年度道路挖掘都計內柏油路修復工程 108年9月23日 108年10月4日 加山、國翔 109年4月8日 撥款後 撥款後 手邊現金 三灣鄉小北埔2之2號吳聲能住處(下稱吳聲能住處) A03或A02 撥款金額8% 14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10月3日17時 171萬元/166萬元 176萬3,350元 邱月霞 略 邱月霞 14萬1,068元 9 109年度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109年6月1日 109年6月12日 加山、國翔 109年12月30日 撥款後 撥款後 手邊現金 吳聲能住處 A03或A02 撥款金額8% 14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6月11日17時 205萬4,000元/192萬9,000元 187萬1,080元 邱月霞 略 邱月霞 14萬9,686元 12 1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善工程 109年8月19日(第2次) 109年8月25日 無 110年2月3日 撥款後 110年2月4日 合晟日盛帳戶 吳聲能住處 A03或A02 撥款金額8% 9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8月24日17時 114萬4,000元/114萬4,000元 114萬3,950元 邱月霞 60萬元 邱月霞 9萬1,516元 15 109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1月13日 加山、國翔 110年4月6日 撥款後 撥款後 手邊現金 吳聲能住處 A03或A02 撥款金額8% 16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11月12日117時 205萬元/205萬元 205萬8,942元 邱月霞 略 邱月霞 16萬4,715元 18 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2月4日 舜力、國翔 110年5月21日 撥款後 撥款後 略 吳聲能住處 A03或A02 撥款金額8% 8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12月3日17時 102萬4,000元/102萬4,000元 101萬3,710元 邱月霞 手邊現金 邱月霞 8萬1,096元 28 110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14日 加山、國翔 111年3月23日 撥款後 撥款後 合晟日盛帳戶 吳聲能住處 A03 撥款金額8% 20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9月13日17時 272萬元/272萬元 269萬2,740元 邱月霞 23萬元 邱月霞 21萬5,419元 58 108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108年8月27日 108年9月10日 加山、國翔 109年1月21日 撥款後 109年1月22日 合晟日盛帳戶 吳聲能住處 A03或A02 撥款金額8% 10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9月9日17時 128萬4,000元/略 126萬9,328元 邱月霞 26萬元 邱月霞 10萬1,546元 59 108年度鄉道養護計畫路面養護作業工程 108年10月4日 108年10月15日 無 略 撥款後 略 手邊現金 吳聲能住處 A03或A02 決標金額8% 6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10月14日17時 86萬元/略 略 邱月霞 略 邱月霞 6萬8,800元 66 三灣鄉中山路流動廁所工程 109年6月9日 109年6月16日 無 略 撥款後 略 手邊現金 吳聲能住處 A02或A03 決標金額8% 2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6月15日17時 31萬元/略 略 邱月霞 略 邱月霞 2萬4,800元 69 內灣村小份美溪及大河村南港溪八股段清疏工程 110年7月26日 110年8月3日 無 110年12月21日 111年1月底 111年1月27日 邱月霞華南帳戶 三灣鄉民生街22號A02住處 A02 撥款金額8% 6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8月2日17時 79萬8,000元/79萬8,000元 79萬7,950元 邱月霞 60萬元 邱月霞 6萬3,836元 72 107年1月豪雨 (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大河村等4件工程 107年5月2日 107年5月16日 加又、舜力 略 撥款後 略 手邊現金 吳聲能住處 A02或A03 決標金額8% 13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7年5月15日17時 168萬8,000元/略 略 邱月霞 略 邱月霞 13萬5,040元 以上11件工程實際交付金額共計118萬元 4 109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09年2月14日 109年2月27日 加山、國翔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0元 A02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3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9年2月25日17時 36萬元/略 略 略 略 略 不需交付 24 110年三灣鄉(頂寮、北埔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10年1月21日 110年2月3日 加山、國翔 110年8月23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0元 A02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3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0年2月2日17時 36萬5,000元/10萬6,995元 10萬6,945元 略 略 略 不需交付 32 110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20日 無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決標金額8% 尚未交付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10月19日17時 77萬8,000元/略 略 略 略 略 6萬2,240元 33 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2月1日 無 略 尚未交付 略 略 略 略 決標金額8% 尚未交付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11月30日17時 86萬元/略 略 略 略 略 6萬8,800元 37 三灣鄉110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21日 加山、國翔 略 尚未交付 略 略 略 略 決標金額8% 尚未交付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伍月,褫奪公權伍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12月20日17時 207萬元/略 略 略 略 略 16萬5,600元 39 110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110年12月17日 110年12月29日 加山、國翔 略 尚未交付 略 略 略 略 決標金額8% 尚未交付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伍月,褫奪公權伍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12月128日17時 258萬元/略 略 略 略 略 20萬6,400元 6件工程2件不需交付,4件尚未交付

附表四之四(舜力土木包部分):

編號 標案名稱 招標日 決標日 陪標廠商 撥款時間 交付時間 提領時間 提領帳戶 交付地點 收取人 計算基數比例或應交付金額 實際交付金額 主文 截標時間 決算金額 撥款金額 交付人 交付金額 提領人 11 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 109年7月22日 109年8月4日 加山、國翔 109年12月31日 109年9月14日/110年1月12日 109年9月14日/110年1月7日 譚玉清郵局帳戶 三灣鄉中正路23號A03住處(下稱A03住處) A03 結算金額8% 10萬9,2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8月3日17時 136萬7,000元 132萬7,979元 王舜玄 5萬4,600元/5萬4,600元 譚玉清 13 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5件工程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15日 加山、合晟 110年7月27日 109年1月26日/110年7月28日 109年11月25日/110年7月27日 譚玉清郵局帳戶及手邊現金 A03住處 A03 結算金額8% 17萬9,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9月14日17時 224萬4,580元 217萬3,856元 王舜玄/王萬富 8萬9,700元/8萬9,300元 譚玉清 19 三灣村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2月4日 國翔、合晟 110年5月19日 110年1月12日/110年7月28日 110年1月7日/110年7月27日 譚玉清郵局帳戶及手邊現金 A03住處 A03 結算金額8% 20萬6,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年12月3日17時 257萬7,000元 257萬5,940元 王舜玄/王萬富 10萬3,000元/10萬3,000元 譚玉清 26 大河底野溪上游河道清疏工程 110年7月27日 110年8月10日 加山、合晟 110年12月29日 110年12月30日至春節前 111年1月27日 舜力渣打頭份分行帳戶 A03住處 A03 結算金額8% 20萬4,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8月9日117時 256萬元 268萬9,940元 王萬富 20萬4,000元 譚玉清 40 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11年1月12日 111年1月19日 無 尚未結案 尚未交付 略 略 略 略 結算金額8%即22萬5,200元 尚未交付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年1月18日17時 281萬5,000元 尚未結案 尚未結案 略 略 64 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107年8月14日 107年8月21日 無 108年6月5日 107年9月11日/108年10月17日至18日 107年9月11日前後/ 108年10月14日 譚玉清郵局帳戶 A03住處 A03 結算金額8% 5萬4,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107年8月20日17時 68萬元 66萬4,240元 王萬富/王舜玄 2萬7,000元/2萬7,000元 譚玉清 68 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108年7月8日 108年7月23日 加山、合晟 108年12月25日 108年10月17日至18日/108年12月27日 108年10月14日/108年12月30日 譚玉清郵局帳戶 A03住處 A03 結算金額8% 15萬8,9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8年7月22日17時 203萬5,000元 192萬6,855元 王舜玄 8萬元/7萬8,900元 譚玉清 70 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 107年12月6日 107年12月18日 合晟、加又 108年9月20日 108年1月18日/108年10月17日至18日 108年1月18日/108年10月14日 譚玉清郵局帳戶 A03住處 A03 決標金額5% 13萬4,0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A03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107年12月17日17時 269萬元 268萬8,940元 王萬富/王舜玄 6萬7,000元/6萬7,000元 譚玉清 8件工程(1件未交付)實際交付金額共計104萬5,100元

附表五之一(107年度):吳國成自名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

戶領出賄款於三灣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交付得標標案比例15%之賄

款予A02一覽表

編號 標案名稱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得標金額 得標日 交付日期/ 提領時間 計算基數/約定比例 應交付金額 主文 1 107年度鄉內零星工程與鄉內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348萬元 31萬590元 38萬1,535元 107年1月30日 107年10月8日後至108年初農曆春節(108年2月1日最後上班日)前/107年10月8日提領38萬元再以手邊現金湊足42萬8,000元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15% 4萬4,37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2 107年三灣鄉災害復建工程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489萬6,000元 43萬6,968元 88萬7,823 元 107年1月30日 6萬2,424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3 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與水泥路修復工程設計、監造 334萬7,000元 29萬8,720元 35萬8,045 元 107年3月6日 4萬2,674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4 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與106年度道路養護工程設計、監造 110萬4,000元 9萬8,532元 11萬6,735 元 107年3月6日 1萬4,076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5 107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124萬元 11萬670元 13萬5,407元 107年4月17日 1萬5,81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6 107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05萬元 18萬2,962元 21萬8,932 元 107年5月8日 2萬6,137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7 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430萬元 38萬3,775元 42萬8,661 元 107年5月31日1 5萬4,825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8 107年「旅|驛」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 5,90萬元 52萬6,575元 59萬7,352 元 107年6月20日 7萬5,225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9 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20萬元 19萬6,350元 23萬1,736元 107年10月16日 2萬8,05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0 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69萬元 24萬83元 29萬1,984 元 107年10月30日 3萬4,298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1 107年三灣鄉頂寮大坪永和大河銅鏡北埔三灣內灣村等12件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238萬元 21萬2,415元 23萬7,458 元 107年10月30日 3萬345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07年小計 3,358萬7,000元 299萬7,640元 42萬8,234元 107年度實際交付 42萬8,000元

附表五之二(108年度):吳國成自名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

戶領出賄款於三灣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交付得標標案比例15%之賄

款予A02一覽表

編號 標案名稱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得標金額 得標日 交付日期及提領時期間 計算基數/約定比例 應交付金額 主文 1 108年三灣鄉災害復建工程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140萬2,000元 12萬5,129元 89萬7,120萬 108年2月20日 108年底或109年初農曆春節前(109年1月23日小年夜)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15% 1萬7,876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2 108年度鄉內零星工程與鄉內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359萬5,000元 32萬854元 38萬1,535元 108年4月16日 4萬5,836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3 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水泥路)、(都計內柏油路)修復工程等三件設計、監造 513萬6,000元 45萬8,388元 54萬1,629元 108年44月23日 6萬5,484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4 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06萬5,000元 18萬4,301元 22萬1,212元 108年5月7日 2萬6,329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5 108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設計、監造 128萬4,000元 11萬4,597元 13萬7,118元 108年6月4日 1萬6,371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08年小計 1,348萬8,200元 120萬3,269元 17萬1,896元 108年度實際交付 17萬1,000元

附表五之三(109年度):吳國成自名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

戶領出賄款於三灣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交付得標標案比例15%之賄

款予A02一覽表

編號 標案名稱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得標金額 得標日 交付日期/ 提領時間 計算基數/約定比例 應交付金額 主文 1 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425萬元 37萬9,313元 43萬6,174元 109年1月16日 110年1月18日後至農曆春節前(2月9日最後上班日)/110年1月18日領45萬元再以手邊現金湊足59萬5,000元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15% 5萬4,183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2 109年三灣鄉災害復建工程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5,68萬1,000元 50萬7,029元 14萬2,800元 109年2月5日 7萬2,433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3 三灣鄉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262萬元 23萬3,835元 26萬1,175元 109年2月27日 3萬3,405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4 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與鄉內小型工程設計、監造 478萬元 42萬6,615元 47萬5,152元 109年2月27日 6萬945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5 109年道路修護改善工程與駁崁及排水溝工程等二件設計、監造 500萬7,000元 44萬6,875元 54萬8,471元 109年2月27日 6萬3,839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6 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設計、監造 166萬元 14萬8,155元 16萬5,375元 109年3月3日 2萬1,165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7 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設計、監造 105萬6,000元 9萬4,248元 10萬7,387元 109年3月10日 1萬3,464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8 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6,12萬3,491元 52萬496元 62萬3,078元 109年3月10日 7萬4,356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9 109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06萬7,000元 18萬4,480元 22萬3,949元 109年3月25日 2萬6,354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0 銅埔道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305萬9,000元 27萬3,015元 30萬4,703元 109年5月5日 3萬9,002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1 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138萬9,000元 12萬3,968元 13萬8,586元 109年5月26日 1萬7,71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2 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 114萬4,000元 10萬2,102元 12萬1,354元 109年5月26日 1萬4,586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3 「苗栗縣三灣鄉生命紀念園區殯葬設施整體設置計畫」委託 先期規劃技術服務案 0 75萬4,000元 75萬4,000 109年9月1日 10萬7,714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109年小計 3,883萬6,491元 419萬4,131元 59萬9,156元 109年度實際交付 59萬9,000元

附表五之四(110年度):吳國成自名下臺企銀00000000000號帳

戶領出賄款於三灣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交付得標標案比例15%之賄

款予A02一覽表

編號 標案名稱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得標金額 得標日 交付日期/ 提領時間 計算基數/約定比例 應交付金額 主文 1 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54萬7,000元 1萬1,394元 14萬5,044元 110年1月5日 110/9/6領18萬元110/12/20領47萬(110年11月間以手邊10萬元現金)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15% 1,628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2 三灣鄉110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 208萬元 19萬3,261元 25萬6,667元 109年12月24日 2萬7,609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3 大河村5鄰員林道修繕工程 78萬5,0000元 7萬4,909元 11萬5,738元 110年5月11日 1萬701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4 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206萬2,000元 19萬4,711元 47萬2,182元 110年2月4日 2萬7,816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5 110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274萬5,000元 25萬8,970元 47萬2,182元 110年2月4日 3萬6,996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6 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107萬3,000 元 10萬1,707元 10萬6,282元 110年2月24日 1萬4,53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7 三灣鄉公共設施(市場旁)公廁修繕工程 96萬3,000元 9萬2,075元 22萬4,862元 110年5月26日 1萬3,154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8 圖書館入口意象綠美化改造計畫 25萬元 2萬3,905元 22萬4,862元 110年5月26日 3,415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9 110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77萬8,000元 7萬2,913元 22萬4,862元 110年5月26日 1萬416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0 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內帳誤植為109年標案) 117萬元 11萬2,472元 11萬5,738元 110年05月11日 1萬6,067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1 110年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208萬元 20萬3,017元 22萬4,862元 110年5月26日 2萬9,002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1 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 175萬元 16萬9,399元 21萬6,540元 110年6月8日 2萬4,20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3 大河底野溪上游河道清疏工程 256萬元 24萬7,318元 33萬9,707元 110年6月16日 3萬5,331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4 內灣村小份美溪及大河村南港溪八股段清疏工程 79萬8,000元 7萬6,892元 33萬9,707元 110年6月16日 1萬985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5 110年度三灣鄉大河村頭寮坑農路改善工程 78萬6,000元 7萬5,948元 25萬6,667元 109年12月24日 1萬85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6 110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258萬元 24萬8,453元 26萬692元 110年7月28日 3萬5,493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7 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696萬元 66萬5,656元 69萬4,274元 110年7月28日 9萬5,094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18 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86萬元 8萬2,737元 107萬6,907元 110年9月17日 1萬1,82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9 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331萬元 31萬6,148元 107萬6,907元 110年9月17日 4萬5,164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20 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574萬4,000 元 53萬807元 107萬6,907元 110年9月17日 7萬5,830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21 110年7月及8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42萬3,000元 3萬9,020元 30萬3,243元 110年11月4日 5,574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22 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283萬元 27萬2,196元 33萬4,179元 110年11月4日 3萬8,885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23 110年7月及8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銅鏡山林步道 299萬元 25萬2,621元 30萬3,243元 110年11月4日 3萬6,089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24 110年度浪漫臺三線自行車道環境改善-漫遊三灣 291萬2,000元 27萬5,648元 37萬5,320元 110年9月29日 3萬9,378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叁年。 110年小計 4,903萬6,000元 459萬2,177元 65萬6,025元 110年度實際交付 65萬6,000元

附表五之五:A02自107年迄110年共計收受吳國成、吳瑞玲回扣

(賄款)金額合計一覽表

茗竑公司得標承攬設計監造案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計算基數 約定比例 應交付金額「設計監造費/1.05*15%」 捨去百位實際交付 107年承攬11件小計 3,358萬7,000元 299萬7,640元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42萬8,234元 42萬8,000元 108年承攬5件小計 1,348萬2,000元 120萬3,269元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7萬1,896元 17萬1,000元 109年承攬13件小計 3,883萬6,491元 419萬4,131元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59萬9,156元 59萬9,000元 110年承攬24件小計 4,903萬6,000元 459萬2,177元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65萬6,025元 65萬6,000元 107年至110年總計承攬53件 1億3,494萬1,491元 1,298萬7,217元 185萬5,311元 185萬4,000元

附表六:A02於三灣LED工程案向翊鴻公司鄭啓民收受賄賂一

覽表

編號 交付日期 交付人 交付方式 交付地點 收取人 賄款金額 主文 1 109年8月20日 鄭啓民 現金當場交付 三灣公所 A02 10萬元 A0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維持原判)。 2 110年2月3日 鄭啓民 現金當場交付 三灣公所 A02 10萬元 3 110年7月29日 鄭啓民 現金當場交付 三灣公所 A02 10萬元 4 110年9月28日 鄭啓民 現金當場交付 三灣公所 A02 10萬元 合計:40萬元